【招标信用】关于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3年化验室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化验室设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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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东 滨州市 | 采购单位 | 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3年化验室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化验室设备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3年化验室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化验室设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23000202302000194
二、项目名称: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3年化验室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化验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堃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689号A座510号
2.被投诉人: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无棣县海丰十七路水务大厦
3.相关供应商:山东洪锐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舜华路359号三庆世纪财富中心A2座1201-80
4.当事人:山东同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棣县丰泽商务大厦8楼8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3年12月4日对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3年化验室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化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623000202302000194,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2月22日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2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三、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分析表”关于赠送“手持红外灭菌器”等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分析表”提供的相关产品数量、单位未违反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对相关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五、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节能产品明细表”与“报价分析表”相关信息不一致。但是,该项目磋商小组未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节能、环保产品予以加分,相关供应商对此不属于无效响应。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成立,鉴于该项目评审报告中载明的成交候选人只有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四)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成立,但是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是不影响采购结果。综上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23000202302000194
二、项目名称: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3年化验室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化验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堃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689号A座510号
2.被投诉人: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无棣县海丰十七路水务大厦
3.相关供应商:山东洪锐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舜华路359号三庆世纪财富中心A2座1201-80
4.当事人:山东同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棣县丰泽商务大厦8楼8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3年12月4日对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3年化验室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化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623000202302000194,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2月22日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2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三、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分析表”关于赠送“手持红外灭菌器”等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分析表”提供的相关产品数量、单位未违反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对相关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五、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节能产品明细表”与“报价分析表”相关信息不一致。但是,该项目磋商小组未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节能、环保产品予以加分,相关供应商对此不属于无效响应。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成立,鉴于该项目评审报告中载明的成交候选人只有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四)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成立,但是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是不影响采购结果。综上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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