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山东滨州市 发布日期: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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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滨州市 采购单位 并加等必要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关于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81000202302000290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帅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4025室
2.被投诉人:邹平市青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邹平市青阳镇驻地
3.相关供应商:山东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与墨子大道交叉处西100米路南
4.当事人:邹平市青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邹平市青阳镇驻地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30200029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山东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业绩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大篇幅打码掩盖,特别是合同双方签章、签订时间及其中一个项目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名称均被打码掩盖,在难以判定其真实性、符合性的情况下,评审时评审委员会给中标人业绩加分。
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190.096979万元,资产总额为481.056822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投诉人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微型企业要求,中标人提供虚假承诺函。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②资格承诺函。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已要求提供该资格承诺函,但又要求投标人额外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或2023年1月1日以来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需附公开报价之日前近6个月内任意月份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我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商务部分评分点标书制作。投诉人认为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综合说明。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投诉人认为该评分点中仅提到了“服务理念”、“服务定位”、“目标”3 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5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服务方案。投诉人认为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该评分点中共提到了“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各类防范措施”“生活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保洁措施”“工作质量的保证措施”“安全作业保障措施”7项,但是该项评分点总分为33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投诉人认为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该评分点中提到了“拟投入人员数量”“负责人是否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管理机构框架”“人员岗位职责”4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12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拟投入作业车辆及设备。投诉人认为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该评分点中提到了“专用车辆数量及配置”“专用设备配置”“专业工具配置”“安全防护措施”4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12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突发应急预案及保障措施。投诉人认为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评审专家无法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打分。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投诉人认为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评审专家无法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打分。该评分点中提到了“人员组织保障”“作业质量保障”“服务响应时间”3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12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11: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对其所提质疑函质疑事项 3-10不做回复,毫无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平。
投诉事项12: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缺少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采购人名称并加盖公章等必要内容;投诉人向代理公司递交质疑书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而非质疑回复函所述的2023年12月20日。
具体投诉事项以本项目《投诉书》为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诉人投诉资料、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并进行了相关取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查询,山东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并未对业绩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打码掩盖,不影响评审委员会对其业绩的认定。
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向山东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山东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商务部分(详见招标文件5页)已结体现该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制,且在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人文件格式中体现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
投诉事项4-11: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1日,投诉人提起质疑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代理机构以超过质疑时效对其针对招标文件所提质疑问题不予受理事项符合规定。
投诉事项12:经查阅代理公司质疑回复函,内容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未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投诉人向代理公司递交质疑书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而质疑回复函所述的收到质疑书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投诉事项属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1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请求不成立,投诉事项12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被投诉人进行整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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