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邹平市中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山东滨州市 发布日期: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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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滨州市 采购单位 邹平市中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邹平市中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关于邹平市中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81000202302000306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中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鼎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市广场东路139号
2.被投诉人:邹平市中医院
  地址:邹平市黛溪西路18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邹平市中医院
  地址:邹平市黛溪西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中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302000306)(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说明/四其它要求/注:加“★”并注有“ ”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技术或服务要求,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加“△”并注有“ ”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重要指标,不带标识的为一般指标”。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说明/二服务要求/一)总体要求/第8条(详见招标文件36页):“投标报价时人员工资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社保缴纳规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标注,不能作为无效投标的理由和依据,因此以报价分析表中人员工资及社保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时性要求,给予否决投标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使综合评分法也应该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未在招标文件中体现《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以超过质疑时效对其针对招标文件所提质疑问题不予回复事项不认可。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没有采购人名称及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等必要内容。
具体投诉事项以本项目《投诉书》为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查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诉人投诉资料、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组织本项目评审专家进行了座谈,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说明/二服务要求/一)总体要求/第8条(详见招标文件36页):“投标报价时人员工资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社保缴纳规定。”未进行“★”或“△”的标注,评审委员会以此条否决投诉人投标且未给投诉人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机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六十条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其报价较低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并承诺自己可以按合同保质保量履约,应当认可其投标资格。因此供应商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证明供应商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证明其一定不能正常履约,以供应商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投标无效不合理。
关于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事项,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并未排除使用综合评审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商务部分/财务状况报告(详见招标文件6页)已结体现本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制,且在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人文件格式中体现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5日,投诉人提起质疑时间为2024年1月4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代理机构以超过质疑时效对其针对招标文件所提质疑问题不予受理事项符合规定。
投诉事项4:经查阅代理公司质疑回复函,内容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未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投诉事项属实。
综上所述,本项目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3无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成立,但是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另外本机关在审查采购文件中发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说明/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部分,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其采购需求,且本项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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