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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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淄博市 | 采购单位 | 淄博市第一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302000429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淄博通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前街52号
2.被投诉人:山东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646号世纪商务中心720室
3.相关供应商: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425号二楼东区
4.当事人:淄博市第一医院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峨眉东路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ITSS项目经理证书不实。
投诉事项2:现驻场工程师人数与公司注册参保人数不符,涉嫌同一工程师驻场多家外包单位或驻场工程师非本公司的从业人员。
投诉事项3:公司注册参保人数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从业人数不符。
投诉事项4:业绩表中所提供中标单位连云港市中医院和本项目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及所查6家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数据不实,涉嫌虚假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补正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经核查及专家评审,中标供应商提供了ITSS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附有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属于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所提供的相关证书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或不实行为。
投诉事项2:经核查及专家评审,一是合同期内驻场项目工程师102人,其中:中标供应商从业人员驻场工程师51人(参保人员),中标供应商相关合作商51人。二是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证明中标供应商2022年度平均参保人员67人,中标供应商从业人员驻场工程师人数未超过公司参保人数。三是部分采购人未要求驻场服务人员必须是该公司从业人员,该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与相关合作商进行合作,由合作商派驻人员服务相关项目,因此存在驻场工程师多于参保人数和驻场工程师非本公司从业人员情况,未发现在一个工程师驻场多家外包单位从业人员情况。
投诉事项3:经核查及专家评审,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证明中标供应商2022年度平均参保人员67人,中标供应商按照年度缴纳社保平均人数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对该投诉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经核查及专家评审,一是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函证确认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二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和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其参加该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一致。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提供虚假材料。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302000429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淄博通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前街52号
2.被投诉人:山东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646号世纪商务中心720室
3.相关供应商: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425号二楼东区
4.当事人:淄博市第一医院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峨眉东路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ITSS项目经理证书不实。
投诉事项2:现驻场工程师人数与公司注册参保人数不符,涉嫌同一工程师驻场多家外包单位或驻场工程师非本公司的从业人员。
投诉事项3:公司注册参保人数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从业人数不符。
投诉事项4:业绩表中所提供中标单位连云港市中医院和本项目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及所查6家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数据不实,涉嫌虚假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补正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经核查及专家评审,中标供应商提供了ITSS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附有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属于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所提供的相关证书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或不实行为。
投诉事项2:经核查及专家评审,一是合同期内驻场项目工程师102人,其中:中标供应商从业人员驻场工程师51人(参保人员),中标供应商相关合作商51人。二是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证明中标供应商2022年度平均参保人员67人,中标供应商从业人员驻场工程师人数未超过公司参保人数。三是部分采购人未要求驻场服务人员必须是该公司从业人员,该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与相关合作商进行合作,由合作商派驻人员服务相关项目,因此存在驻场工程师多于参保人数和驻场工程师非本公司从业人员情况,未发现在一个工程师驻场多家外包单位从业人员情况。
投诉事项3:经核查及专家评审,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证明中标供应商2022年度平均参保人员67人,中标供应商按照年度缴纳社保平均人数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对该投诉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经核查及专家评审,一是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函证确认江苏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二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和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其参加该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一致。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淄博市第一医院文印设备整体服务外包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提供虚假材料。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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