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度市场主体开办印章刻制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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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德州市 | 采购单位 | 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度市场主体开办印章刻制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度市场主体开办印章刻制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424202302000136
二、项目名称: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度市场主体开办印章刻制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苑对面天巍吉水分公司
2.被投诉人: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昱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瑞园路南681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湖滨南大道万达公寓B座1909-2室
3.相关供应商:德州市德之盾防伪印章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唐人公馆南门Y4-12
4.当事人: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瑞园路南68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昱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成交供应商处于13人社保欠费状态,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其成交无效,且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上报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和请求事项以超过质疑期限为由不予答复,但其理由显然不成立,故其构成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二)款所述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且显然构成情节严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德州德之盾防伪印章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我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临邑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424202302000136
二、项目名称: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度市场主体开办印章刻制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苑对面天巍吉水分公司
2.被投诉人: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昱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瑞园路南681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湖滨南大道万达公寓B座1909-2室
3.相关供应商:德州市德之盾防伪印章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唐人公馆南门Y4-12
4.当事人: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瑞园路南68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昱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成交供应商处于13人社保欠费状态,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其成交无效,且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上报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和请求事项以超过质疑期限为由不予答复,但其理由显然不成立,故其构成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二)款所述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且显然构成情节严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德州德之盾防伪印章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我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临邑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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