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肥城市石横镇道路电厂路、纸厂路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山东泰安市 发布日期: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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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泰安市 采购单位 肥城市兴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鑫逢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肥城市石横镇道路电厂路、纸厂路提升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肥城市石横镇道路电厂路、纸厂路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肥城市石横镇道路电厂路、纸厂路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山东鑫逢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肥城市兴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肥城市石横镇道路电厂路、纸厂路提升工程进行招标, 并于2024-05-09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FC-GC-20240415-01-01
    2.项目名称:肥城市石横镇道路电厂路、纸厂路提升工程
    3.招标控制价:1105.67万元
    4.招标人:肥城市兴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
    联系人:***
    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山东鑫逢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肥城市凤山大街89号泰源工贸商务中心
    联系人:***
    联系方式:***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总价(元)工期(日历天)质量承诺投标保证金(元)项目经理
1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
120
合格
0
马晓蓉
2
山东衡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688102.75
120
合格
0
李洋
3
山东华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0743018.93
120
合格
0
金欣
4
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282749.86
120
合格
0
万光森
5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725176.62
120
合格
0
张艳艳
6
泰安开发区信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393317.02
120
合格
0
杨士惠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商务标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他得分总分排名
1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84
0.0
34.23

94.07
1
2
山东衡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94
0.0
32.67

92.61
2
3
山东华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59.89
0.0
31.77

91.66
3
4
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9.68
0.0
29.1

88.78
4
5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9.91
0.0
28.4

88.31
5
6
泰安开发区信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78
0.0
28.13

87.91
6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评审得分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23
评委A 35.7 ; 评委B 33.7 ; 评委C 33.3 ;
2
山东衡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67
评委A 32.7 ; 评委B 32.5 ; 评委C 32.8 ;
3
山东华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31.77
评委A 31.3 ; 评委B 31.3 ; 评委C 32.7 ;
4
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9.1
评委A 30.3 ; 评委B 29.9 ; 评委C 27.1 ;
5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8.4
评委A 30.2 ; 评委B 28.9 ; 评委C 26.1 ;
6
泰安开发区信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13
评委A 29.4 ; 评委B 28.9 ; 评委C 26.1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无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投标金额 排名
1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元
1
2
山东衡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688102.75元
2
3
山东华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0743018.93元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马晓蓉
    中标金额:***.6 元
    工期:120(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4-05-09 09:00:00
    11.公示日期:2024-05-09 至 2024-05-11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15.其他说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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