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牡丹区北辰嘉园项目(一期)招标答疑回复

所属地区:山东菏泽市 发布日期: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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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菏泽市 采购单位 菏泽正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菏泽圣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牡丹区北辰嘉园项目(一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牡丹区北辰嘉园项目(一期)招标答疑回复
牡丹区北辰嘉园项目(一期)招标答疑回复
(招标编号:MDQJSGC2024-043)
 
一、内容:
1、合同协议书中四中第2条中合同单价一律不再调整是否可以删除。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2、专用条款中1.10.1中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办理,费用承包人承担。
是否可以修改为: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3、专用条款 12.3.2中按季度计量是否可以修改为按月度计量。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4、专用条款15.3.2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质保期满2年,无息返还质保金的50%;防水、保温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剩余质保金。
是否可以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质保期2年,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返还。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5、专用条款21 中(2)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视为违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天:施工中遇到停水、停电等情况(不可抗力除外),以发包人签证为准,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是否可以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视为违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若最终工期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工期违约金返还承包人,施工中遇到停水、停电等情况(不可抗力除外),以发包人签证为准,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回复:改为如下: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视为违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天,若最终工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完成,工期违约金酌情返还承包人:施工中遇到停水、停电等情况(不可抗力除外),以发包人签证为准,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6、专用条款21中(七)中2、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以发包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审定结果,报发包人确认财局审核为准。送发包人审核结算时所报各类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是否可以修改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审定结果为准。送发包人审核结算时所报各类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前附表 10.2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是否可以修改为按月支付?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因涉及所有单位工程、专业类别都在同一个表中,无法区分取费正常导入报价编制软件,是否可以提供电子清单或按单位工程、专区类别导出的清单?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自行办理。;
9、投标文件格式:“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需要提供的表格能否按照广联达格式提供?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0、对于投标报价说明中”3.2.14条: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因材料信息价中的设备、材料厂家的不同、档次的不同,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对于不平衡报价此处应该怎祥理解?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综合单价”。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牡丹区建工局。
 
三、其他公示内容: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菏泽正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牡丹区会盟台
联 系 人:***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菏泽圣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与太原路交叉口西南角
联 系 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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