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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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东 济南市 | 采购单位 | 商河城镇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日期:2024-08-16
发布日期:2024-08-16
合同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发包人 | 商河城镇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工期 | 92 |
合同价款 | ***元 | 合同规模 | 119003.49㎡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商河县明辉路以南、苏家路以东、经一路以西、纬六路以北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8-15 |
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 合同生效时间 | 三方同时签字盖章之日起 |
违约责任 | (1)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等损失,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和违约金。 (2)根据承包人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及其社会影响程度,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包人如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则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每日按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个日历天,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须按本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4)承包人在场地看护期间,如发生外来人员、施工和社会车辆进入场地等情况,每发生一次,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超过 5 次(含)及以上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 (5)工程经两次验收后仍不合格的,则发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价款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结算,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在质保期内,若承包方不履行免费维修义务,发包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维修,发包方可从质保金中扣除双倍维修费用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发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14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中标金额的30%(不低于20%),作为本工程预付款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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