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枣庄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车辆采购)二次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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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东 枣庄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枣庄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车辆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枣庄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车辆采购)二次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400000202402000191
二、项目名称:枣庄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车辆采购)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2.被投诉人: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山东明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1679号;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嘉汇大厦2-C-12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4年7月27日对枣庄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车辆采购)二次招标(项目编号、包号:SDGP370400000202402000191、 F包)做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提出投诉。1、被投诉人违规认定我司提出的质疑超出了规定的质疑期限,未依法受理我司在法定期限递交的质疑函,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的我司的合法权益。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3、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利于专家准确评审;且分值设置过于苛刻,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4、招标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和限制性,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品牌,项目缺乏竞争性和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5、招标文件将大量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并要求加盖厂家公章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原件备查不合理,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6、采购需求中出现“国家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知名品牌”“优质”的描述,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内容;车辆招标参数设置固定值、限定轮胎型号,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7、付款方式约定扣押10%货款留待1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息付清,属于变相违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与现行法规相违背。8、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适用对象是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其认定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9、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涵盖4款产品的采购,然而,招标文件在核心产品的标识上存在疏漏,未依法明确哪些产品是核心产品。10、本项目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适用错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第 1、2、8、9、10项成立,第5、6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如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第3、4、7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不合理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400000202402000191
二、项目名称:枣庄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车辆采购)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2.被投诉人: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山东明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1679号;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嘉汇大厦2-C-12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4年7月27日对枣庄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车辆采购)二次招标(项目编号、包号:SDGP370400000202402000191、 F包)做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提出投诉。1、被投诉人违规认定我司提出的质疑超出了规定的质疑期限,未依法受理我司在法定期限递交的质疑函,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的我司的合法权益。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3、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利于专家准确评审;且分值设置过于苛刻,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4、招标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和限制性,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品牌,项目缺乏竞争性和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5、招标文件将大量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并要求加盖厂家公章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原件备查不合理,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6、采购需求中出现“国家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知名品牌”“优质”的描述,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内容;车辆招标参数设置固定值、限定轮胎型号,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7、付款方式约定扣押10%货款留待1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息付清,属于变相违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与现行法规相违背。8、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适用对象是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其认定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9、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涵盖4款产品的采购,然而,招标文件在核心产品的标识上存在疏漏,未依法明确哪些产品是核心产品。10、本项目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适用错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第 1、2、8、9、10项成立,第5、6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如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第3、4、7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不合理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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