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免费刻章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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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东 德州市 | 采购单位 | 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免费刻章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免费刻章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482000202402000036
二、项目名称: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免费刻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苑对面天巍吉水分公司
2.被投诉人: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百华玉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华街6号、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与新泺大街交汇处绿地中央公馆二区
3.相关供应商:德州市广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生金刘社区11-12商铺
4.当事人: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华街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百华玉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主要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相关文件填写要求,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中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部分不实,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未予答复或与质疑事项明显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关于“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相关文件填写要求,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中社会保障资金缴纳部分不实,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此项投诉;投诉事项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未予答复或与质疑事项明显不符”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482000202402000036
二、项目名称: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免费刻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苑对面天巍吉水分公司
2.被投诉人: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百华玉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华街6号、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与新泺大街交汇处绿地中央公馆二区
3.相关供应商:德州市广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生金刘社区11-12商铺
4.当事人: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华街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百华玉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主要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相关文件填写要求,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中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部分不实,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未予答复或与质疑事项明显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关于“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相关文件填写要求,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中社会保障资金缴纳部分不实,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此项投诉;投诉事项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未予答复或与质疑事项明显不符”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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