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项目需求公示
【招标预告】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项目需求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山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山东 青岛市 | 采购单位 | 某单位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我部就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予以公示,诚挚的征求各供应商的意见。广大供应商可以在公示期内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剔除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排他性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内容,避免最高限价虚高或采购分包不合理,确保采购需求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H10-F1001
三、公示时间
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7日
四、公示内容
服务采购技术要求明细表
五、提出意见的要求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站在维护采购公平公正的角度,每条意见应附理由,做到详细具体、实事求是,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与采购单位违规勾连,不得有意排斥潜在供应商。我部将采取措施保护供应商隐私,不向其他部门及企业泄露提意见的供应商名称,敬请放心。诚挚地征求广大供应商意见。
我部相关部门将针对意见建议组织答复,最终采购需求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意见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后续招标活动。后期供应商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仍有质疑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质疑程序办理,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诉程序办理。同时,供应商可以通过下述监督电话实施监督。
六、提出意见的方式
意见建议书格式:标题为“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采购项目(2024-JH10-F1001)需求公示意见”,文末应落款“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逐页加盖公章。
请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于需求公示结束前,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建议书扫描件发送至下述邮箱,邮件标题为“2024-JH10-F1001”+“公司名称”。同时务必电话通知我部联系人。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15610090569
电子邮箱:343029073@qq.com
八、监督电话
17660979593
一、项目名称: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H10-F1001
三、公示时间
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7日
四、公示内容
序号 | 服务名称 | 军用物资编目码 | 服务技术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采购包划分 | 备注 | |
1 | 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 | 因该系统涉及的硬件设施为中标供应商自行研发的,当前无法确定编目码。由我单位组织供应商在中标后提出编目申请,我单位将在正式合同中填入物资对应的编目码,并严格落实编目编码、打码贴签相关规定。 | 详见技术要求明细表 | 项 | 1 | 124 | 124 | 否 | 共1包,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 | 1.实质性条款以★标记,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为无效投标;不以非实质性负偏离的项数判定无效投标。 2.资格要求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为无效投标。 3. 资格要求(十)需提供: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www.plap. 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的截图 | |
资格要求 |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军队单位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到申领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含港澳台)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十)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www.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 ||||||||||
★服务交付的时间 | 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 | ||||||||||
★服务交付的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
★合同履行的方式 | 采购单位指定方式。 | ||||||||||
★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能够与采购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采购单位在使用投标供应商交付的服务成果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对此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投标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采购单位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供应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对采购单位提供的人员、地址、采购情况等信息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如违反以下条款,投标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采购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投标供应商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投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制度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保密部门,配备保密人员,开展保密培训,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采购单位或者军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组织开展的保密指导和监督检查。 2.未经采购单位或者军方有权单位许可,不以摘抄、复制、告知、公布、出版、传递、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知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采购单位提供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获悉的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采购单位或者军方有权单位明确表示无需保密的信息除外。 3.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者其他可读取方式记载的数据信息和文档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室专柜存放、定期审核销毁,不擅自复制留存。 4.不在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保密渠道传递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 5.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前,投标供应商已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其成本,无须采购单位另外支付保密相关费用。 | ||||||||||
★付款及结算方式 | 1.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服务完成后,中标供应商收集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提交采购单位办理结算手续,采购单位在30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2.当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采购单位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3.在结算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其他虚假材料的,按照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处理。 4.未经军队采购平台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编号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合同书,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 ||||||||||
★打码贴签 | 对本项目研发的配套硬件的编目编码、打码贴签要求充分了解并能够满足,中标后能够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按采购单位要求开展编目赋码和打码贴签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 ||||||||||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 1.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当按合同金额的10%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若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未能达到指定要求时,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被采购单位终止的,履约保证金将被采购单位没收。 3.采购单位可以在合同最终支付结算时,一并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 4.当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采购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研发的配套硬件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单位后,中标供应商提供采购单位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免费质保期内,研发的配套硬件因中标供应商责任产生质量问题未予以补救,或者予以补救后仍然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扣除相应损失。 6.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全额无息退还。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采购单位接到中标供应商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后,应当于30日内核实质量情况,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 | ||||||||||
★其他合同履约要求 | 1.因合同变更、解除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并由采购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后,可以变更合同: (1)采购单位需要追加或者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进行协议追加或者减少;物资、服务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工程采购合同变更适用情形按照行业领域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预先采购结果、共享共用采购结果等订立的采购合同,其变更适用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因产品停产、技术升级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需要更换同品牌升级产品或者同品质升级服务,采购单位可以视情组织专家论证,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但合同标的单价不得提高; (3)采购单位因职能任务调整,需要由其他军队单位承接合同权利义务的,或者中标供应商名称、住所等信息依法登记变更的,可以对合同相应信息进行变更; (4)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通过合同变更能够消除相应损害的,可以变更合同;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变更的情形。 3.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且无法通过合同变更或者中止方式解决; (3)采购任务调整或者取消,不能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达成新协议; (4)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5)中标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限定合理整改期限内仍不履行; (6)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中标供应商发生控股关系、经营范围等重大实质性变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解除合同时,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对于中标供应商已履行的部分,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区分情形,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合同已履行并验收合格的部分,中标供应商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办理支付结算;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违规违约赔偿费用后,办理支付结算; (2)合同已履行部分存在质量瑕疵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采取修理、重作、更换、双方协商减价等补救措施,验收合格后,按照本项第1条办理支付结算; (3)合同已履行部分根据采购单位要求经中标供应商补救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4)合同已履行部分不予接收不影响部队供应保障或者予以接收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中标供应商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合同已履行部分服务。 (5)合同已履行部分,采购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拒绝接收的,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恢复原状,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5.中标供应商承诺接受采购单位对其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监管,并保证在其资质和履约能力发生变化时及时向采购单位通报,中标供应商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有关情形时,采购单位掌握确切证据且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形。 采购单位中止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提供适当担保的,采购单位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6.在不妨碍中标供应商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采购单位有权不定期对服务的进度和过程质量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承诺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7.中标供应商对于军队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开展的调查,承诺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8.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经查实的,承诺愿意无条件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军队采购有关规定给予的书面警告、没收廉洁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限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 9.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0.未经采购单位允许,投标供应商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投标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或工作分包给他人,不得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擅自将合同分包。一经发现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11.合同分包履行的,投标供应商应与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协商解决。 (2)协商不一致的,采购单位或者中标供应商向采购机构负责合同履约的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第一次调解处理;第一次调解不成功的,向军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同等权限的采购管理部门请求第二次调解处理。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功的,采购单位或者中标供应商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①向采购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②向采购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的应用场景:采购单位指定场景。 14.服务履约验收,其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采购单位规定执行。 服务交付验收: (1)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交付的服务成果进行审定验收,认为服务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验收通过。服务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的,采购单位应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的服务成果文件,合同期限不予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若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单位给定的合理期限内,经过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的服务成果仍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则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其它单位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的服务成果,中标供应商应承担因另行委托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 (3)服务交付验收的时间为:服务交付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交付验收申请后10日内。 1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违约应当向采购单位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金额的 1‰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5%。如果达到违约金最高限额时仍存在下列违约情形时,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可以终止合同,而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中标供应商应给予足额赔偿: (1)中标供应商交付服务成果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2)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3)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的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服务成果文件; (5)中标供应商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停止履行合同; (6)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6.中标供应商为采购单位实施的服务,不能按合同约定进场提供服务,或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等要求的,采购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服务酬金。因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赔偿采购单位损失。 17.采购单位需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款,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款时,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偿付违约金。每迟付一天按违约金额1‰向中标供应商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5%。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18.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中标供应商不得在合同未生效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19.中标供应商人员在劳务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中标供应商全权负责。 20.免费质保期: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算起,研发的配套硬件质保36个月。中标供应商对研发的配套硬件在质保期内,因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应当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中标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在免费质保期内,研发的配套硬件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提出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相关的维修、更换等服务。 21.因研发缺陷、维修维护不及时导致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 | ||||||||||
现场踏勘 | 否 | 标前答疑会 | 否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服务采购技术要求明细表
序号 | 技术标准 | 备 注 | |
★主要技术标准(不可负偏离项) | 其他技术标准(可正负偏离) | ||
1 | 能够根据采购单位要求研发一套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含人脸识别平台、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自助入院系统、人脸采集系统)及研发配套的立式自助一体机3台、壁挂式自助一体机5台、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2台,并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完成系统部署,实现特定病员凭保障卡、人脸识别、身份证在自助机顺利完成自助建档、自助挂号、自助特定病员记账、自助打印、自助查询等就医功能; | | 技术标准响应情况在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中体现,以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为准,在服务方案中作出相应承诺。 |
2 | 研发的系统整个过程可自动联网认证,只有通过保障认证的特定病员才可使用特定病员自助机,系统需支持不少于100万数量级的人脸信息库。 | | |
3 | 研发的系统能够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免费实现与包括但不限于HIS、LIS、EMR、医保软件、病理信息系统、DRG等第三方系统的数据对接。 | | |
4 | 研发的系统能够按照采购单位要求设置就诊流程。 | | |
5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至少支持2种脸识别算法; | |
6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活体检测,能够判断目标对象是否为活体; | |
7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离线使用功能; | |
8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人脸照片建模,单张建模速度不高于1秒; | |
9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1-1人脸验证,单次人脸验证耗时不高于1秒; | |
10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至少支持100万人脸模板的1-N人脸搜索,单次搜索耗时不高于1秒; | |
11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人员和人脸相片信息导入、查询、管理等功能; | |
12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历史1-1人脸验证和1-N人脸搜索结果保存,查询,管理等功能; | |
13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不小于100万数量级人脸信息存储; | |
14 | | 研发的人脸识别平台支持人脸注册、人脸更新、人脸删除、创建用户组、删除用户组等维护功能。 | |
15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的客户端可在主流操作系统上运行。 | |
16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的服务器操作系统能够兼容主流操作系统; | |
17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的软件架构采用B/S架构或C/S架构实现; | |
18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能够为病员提供操作全流程指引,为病员下一步动作给出提示,同时自助一体机设备对应模块应闪灯提示; | |
19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在显示病员敏感信息时,能够进行部分字符遮掩隐藏处理,保障患者隐私安全。 | |
20 | | 患者首次就诊时,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能够自动提醒患者建档,自助一体机可通过读取病员保障卡芯片身份信息建立患者信息库,与病员保障卡信息绑定,建档成功后即可进行挂号等下一步操作。 | |
21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可自动联网认证病员身份,只有核验保障范围内的病员才可使用自助一体机,认证不通过则无法使用。凭保障卡或人脸识别就医的病员可直接自助联网认证,持身份证就医的病员需先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认证后方可使用自助一体机,有效期为1天。 | |
22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具备自助挂号功能,患者通过自助一体机进行当日挂号或者预约挂号,自助机一体机通过患者保障卡或人脸识别或身份证实现特定病员挂号操作。 | |
23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具备特定病员记账功能,患者通过在自助一体机刷保障卡或人脸识别或身份证实现特定病员自助记账功能。自助一体机能够根据医疗待遇保障相关规定进行自动核算。特定病员记账完成后,患者可直接去药房取药或进行检查、检验流程,实现自动划价记账。 | |
24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自助打印接口开放,能够免费与医院其他系统对接;患者可在自助一体机打印检验报告,打印前需验证患者身份,可通过刷保障卡或人脸识别或身份证或扫描条形码进行报告打印。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能够预留门诊病历打印功能,打印前需验证患者身份,可通过刷保障卡或人脸识别或身份证或扫描条形码进行报告打印。 | |
25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具备自助查询功能,患者可在自助一体机进行就诊信息查询,至少包括:挂号、缴费、检验等信息,科室介绍、医生介绍等。 | |
26 | | 研发的特定病员自主服务系统具备满意度调查功能,患者可在自助一体机填写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可对医院的医生、护士、各医技科室等的服务情况做出评价。 | |
27 | | 研发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能够管理所有自助一体机设备,实现自助一体机后台的统一管理、统一监控、统一运维。 | |
28 | | 研发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具备包括特定病员记账管理、特定病员建档管理、日志管理、环境管理、报表管理、满意度调查管理等功能。 | |
29 | | 研发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能够免费与卫生专网对接,封装医疗保障身份认证服务,返回保障信息。 | |
30 | | 研发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能够通过后台服务器记录就诊患者的就诊信息、检查信息、取药信息以及挂号信息所需的费用,准确无误的完成患者自动计价功能。 | |
31 | | 研发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能够通过后台分析就诊信息,对就诊的历史信息进行异常分析,对于出现单日多次挂号、多次诊疗,以及超过一定限额诊疗费用的情况,可进行预警提示及限制,金额及次数限制可自定义。 | |
32 | | 研发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能够建立本地黑名单库,并免费与卫生专网系统对接,建立保障卡信息读取接口,远程在线实时获取保障信息,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列入黑名单并与本地库进行更新,黑名单患者无法以特定病员身份使用自助一体机进行就医操作。 | |
33 | | 研发的自助入院系统具备人员在自助一体机端办理入院登记、填写住院信息的功能。 | |
34 | | 研发的自助入院系统能够免费对接医院HIS系统,实现电子入院功能,能够规范医生的开方行为,通过病人信息关联取得之前需要手工录入的姓名、年龄、入院科室、联系方式等基础数据以及入院诊断和医生信息,经过核对和必要的修改即可完成办理入院流程。 | |
35 | | 研发的人脸采集系统能够运行于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实现人脸采集、人脸识别功能,同时能够免费与HIS建档相关系统融合对接。 | |
36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主机主板:支持同步和异步双显功能;CPU:主频≥3.2GHz;内存:≥8G,主频≥1600MHz;硬盘:固态硬盘,≥256G; 电源:额定功率≥250W,最大功率≥300W;交流输入 220V | |
37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触控屏幕:屏幕尺寸≥43寸;触显一体电容屏;显示类型16:9;分辨率≥1920×1080;平均无故障时间≥30000小时;触摸响应时间≤14ms;面板亮度≥230 cd/m²(Typ.);对比度≥1000:1;扫描频率≥60Hz;最大支持点数≥10;视频输入接口支持VGA或DVI或HDMI;使用寿命5000万次以上。 | |
38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具有人脸摄像头,摄像头接口支持USB;像素≥130万;感光元件: CMOS ;分辨率≥1024×720 ;特殊功能:带广角镜头,防过度曝光功能,模块化处理,防水防尘。 | |
39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具有RGB可见光+NIR近红外活体双目摄像头;摄像头像素≥200万;分辨率≥1920x1080。 | |
40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读卡器具有读取就诊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电子健康码、区域诊疗卡功能; | |
41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读卡器为一体三合一吸入式读卡器,支持接触式IC、非接触式IC、磁条卡读卡,支持IC卡标准、RF卡标准、磁卡标准;支持通电禁止进卡。 | |
42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读卡器的电控闸门,支持磁控开门和开关开门方式,支持电动吸卡吐卡,支持后端吞卡功能,具有电源监测及掉电保护功能,PSAM卡板≥4个 | |
43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读卡器寿命:传动≥1,000,000 次;磁头:读卡≥ 1,000,000 次;IC 卡下压装置和 IC 卡触针:≥500,000 次 | |
44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读卡器走卡速度≥70cm/s,MTBF≥100,000小时 | |
45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读卡器模块须免费兼容医保系统。 | | |
46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身份证阅读器:可读取、查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全部信息;阅读距离:≤30mm;感应面积 ≥100×120mm;数据接口:USB;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5000小时 | |
47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条码扫描模块:支持符合国内外通用的一维码与二维码;识读精度不低于10mil;传感器像素:≥640×480;支持二维码自感应读取;具有指示灯、蜂鸣器功能; | |
48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凭条打印机:纸张:支持80mm宽热敏纸(60-120um厚);切纸方式:全切或半切;用纸类型:热敏纸卷;切刀寿命:≥100万次;打印长度:≥100KM;打印速度:≥150mm/秒;具有自动进纸、自动切纸功能; | |
49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报告打印机为黑白打印机,支持A4纸张;打印速度(A4,黑色)≥40页/每分钟;首页打印时间(黑色)≤7.0秒;最高分辨率≥4800×600dpi;标准纸盒≥250张,最大容量支持≥800张 | |
50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音响:功率放大器信噪比≥80dBA;音响集成于设备内。 | |
51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UPS不间断电源:UPS转换时间≤10ms;UPS额定容量≥500VA;输出电压220V;输出电压频率范围在50/60±1Hz之内;满负荷待机时间≥30分钟; | |
52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具备漏电保护模块 | |
53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具备定时开关机模块; | |
54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能够根据采购单位要求集成匹配采购单位给定的识读设备,特定病员识读设备的外观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定制,不可外挂,具备防盗防破坏功能; | | |
55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的机柜为立式机柜,具有防窥功能; | |
56 | | 研发的立式自助一体机可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在设备外观丝印logo,定制开发UI界面。 | |
57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主机模块: CPU≥2核,主频:≥1.7GHz;内存:≥8G DDR4,主频:≥2400MHz;硬盘:固态硬盘,≥128G;显示输出:1×VGA、1×HDMI;网络:千兆网卡 | |
58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触控一体机:屏幕尺寸:23寸触显一体电容屏;分辨率≥1920×1080;平均亮度≥250cd/㎡;黑白响应≤10ms;对比度≥1000:1;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30000 小时; | |
59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人脸摄像头:接口为USB;像素≥130万;感光元件为 CMOS ;分辨率≥1024×720 ;特殊功能:带广角镜头,防曝光功能,模块化处理,防水防尘 | |
60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RGB可见光+NIR近红外活体双目摄像头;像素:≥200万;分辨率:≥1920x1080; | |
61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身份证阅读器: 可读取、查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全部信息;阅读距离≥30mm;感应面积 ≥100×120mm;数据接口为USB; | |
62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具有社保卡或银行卡卡或非接卡读卡器:通信接口支持 USB 接口通讯、 RS232 串口通讯; IC卡支持 1 个符合 ISO/IEC 7816 标准的同异步卡; 非接触卡:支持符合 ISO 14443 Type A/B Mifare 的标准非接触卡型,最大读卡距离 ≥ 5cm; SAM 卡座 4 个, 符合 ISO/IEC 7816 标准 | |
63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条码扫描模块: 支持符合国内外通用的一维码与二维码;识读精度≥ 10mil;传感器像素≥ 640×480;支持二维码自感应读取;具备指示灯、蜂鸣器提醒功能。 | |
64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凭条打印机:支持58mm宽纸热敏打印纸;打印速度≥100mm/S;打印长度≥100KM;切刀寿命≥100万次;具有自动进纸、自动切纸功能; | |
65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音响:功率放大器信噪比≥80dBA;失真度≤0.5;扬声器单元防磁。 | |
66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具备定时开关机模块; | |
67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能够根据采购单位要求集成匹配采购单位给定的识读设备,特定病员识读设备的外观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定制,不可外挂,具备防盗防破坏功能; | | |
68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的机柜为壁挂式,具有防窥功能; | |
69 | | 研发的壁挂式自助一体机可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在设备外观丝印logo,定制开发UI界面。 | |
70 | | 研发的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处理器性能:主频≥1.5GH,单芯片核数≥4核,流水线级数≥8级;运行内存≥2GB;存储≥8GB; | |
71 | | 研发的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显示屏:尺寸≥8英寸,分辨率≥1280×800; | |
72 | | 研发的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的摄像头为RGB+IR双目摄像头;RGB≥200W,IR≥130W;支持宽动态; | |
73 | | 研发的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的以太网端口≥1个;研发的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的USB≥1个; | |
74 | | 研发的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的人脸识别:1-N人脸识别;支持活体检测; | |
75 | | 研发的人脸采集桌面一体机安装方式为桌面式。 |
五、提出意见的要求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站在维护采购公平公正的角度,每条意见应附理由,做到详细具体、实事求是,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与采购单位违规勾连,不得有意排斥潜在供应商。我部将采取措施保护供应商隐私,不向其他部门及企业泄露提意见的供应商名称,敬请放心。诚挚地征求广大供应商意见。
我部相关部门将针对意见建议组织答复,最终采购需求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意见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后续招标活动。后期供应商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仍有质疑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质疑程序办理,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诉程序办理。同时,供应商可以通过下述监督电话实施监督。
六、提出意见的方式
意见建议书格式:标题为“特定病员智慧就医系统采购项目(2024-JH10-F1001)需求公示意见”,文末应落款“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逐页加盖公章。
请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于需求公示结束前,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建议书扫描件发送至下述邮箱,邮件标题为“2024-JH10-F1001”+“公司名称”。同时务必电话通知我部联系人。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15610090569
电子邮箱:343029073@qq.com
八、监督电话
1766097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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