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科技楼项目(工程总承包)不分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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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东 青岛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科技楼项目(工程总承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科技楼项目(工程总承包)不分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4-10-22 15:57
递交时间:2024-10-22 15:57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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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6,147,189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招标文件前附表11.25第四条关于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与第三章评标办法4.4条项目经理在建工程的认定描述不一致,以第三章评标办法“4.4项目经理在建工程的认定: (1)在建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2)已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但按相关规定已经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并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条款为准。 2、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总承包合同中21.3.2工期索赔及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条款,现调整为:21.3.2工期索赔:工程不设工期提前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每逾期一天,承担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由监理及发包方共同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竣工结算时扣除;逾期超过30日的,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8.7.2 款执行。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后5天内撤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将承包人清理出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付款方式调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及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以经审核的建安费割算值作为依据,建设期内工程进度款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项目竣工验收且审计完成后最高付至审定值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工程移交,根据规定无息拨付余款。 在设计提供经审核并盖章的工程设计图纸后,建设期内工程进度款付至设计费的80%,剩余待审计结束后付清。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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