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高密市中医院核磁共振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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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潍坊市 | 采购单位 | 高密市中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山东卫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高密市中医院核磁共振系统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关于高密市中医院核磁共振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785000202402000139/ZFCG-GM-2024-0114、包01
二、项目名称:高密市中医院核磁共振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潍坊新力超导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高新区潍安路8000号
2.被投诉人:1:高密市中医院;2:山东卫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1:高密市中医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凤凰大街(西)568号;2:山东卫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沃德绿建大厦9楼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4年10月29日对高密市中医院核磁共振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785000202402000139/ZFCG-GM-2024-0114、包01)给予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1日向高密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一、投诉事项:
此次评标并未按照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的质疑材料、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材料等。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符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
根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采购标的除包含核磁共振系统1套外,还包含配套设备精密空调1套、水冷机1套、无磁监控1套。投诉人投标时也对此分别进行了投标报价。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列明该项目采购标的中精密空调、水冷机、无磁监控的生产厂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785000202402000139/ZFCG-GM-2024-0114、包01
二、项目名称:高密市中医院核磁共振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潍坊新力超导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高新区潍安路8000号
2.被投诉人:1:高密市中医院;2:山东卫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1:高密市中医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凤凰大街(西)568号;2:山东卫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沃德绿建大厦9楼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4年10月29日对高密市中医院核磁共振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785000202402000139/ZFCG-GM-2024-0114、包01)给予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1日向高密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一、投诉事项:
此次评标并未按照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的质疑材料、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材料等。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符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
根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采购标的除包含核磁共振系统1套外,还包含配套设备精密空调1套、水冷机1套、无磁监控1套。投诉人投标时也对此分别进行了投标报价。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列明该项目采购标的中精密空调、水冷机、无磁监控的生产厂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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