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口镇街道南部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三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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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济南市 | 采购单位 | 山东嬴昊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口镇街道南部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三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口镇街道南部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三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发布日期:2024-12-30
发布日期:2024-12-30
| 合同名称 | 口镇街道南部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三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 发包人 | 山东嬴昊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承包人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方圆经纬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730 |
| 合同价款 | ***.15元 | 合同规模 | 239000㎡元/㎡ |
| 工程项目地点 | 地块三位于莱城大道以东、银安街以北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12-25 |
| 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 合同生效时间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
| 违约责任 | 15.1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合同规定的义务; 2)在接到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通知或指令后 3 天内不执行; 3)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 4)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发包人的规定开工,或未按照要求工期完工的; 5)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壹万元/次的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在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总额的三分之二计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及以上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人次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需继续赔偿, | 履约担保 | 银行保函 |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 其他内容 | /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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