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天桥区丁太鲁新徐片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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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济南市 | 采购单位 | 山东绿桥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天桥区丁太鲁新徐片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一期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天桥区丁太鲁新徐片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布日期:2025-01-23
发布日期:2025-01-23
| 合同名称 | 天桥区丁太鲁新徐片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 发包人 | 山东绿桥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 承包人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500 |
| 合同价款 | ***.48元 | 合同规模 | 2010m元/㎡ |
| 工程项目地点 | 横三路西起纵七路、东至纵四路,纵四路北起横四路、南至二环北路。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5-01-15 |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5-01-15 |
| 违约责任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工期相应顺延 。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定 。 (7)其他: 双方协商解决 。 详见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 履约担保 | 保险保函 |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保险保函 |
| 其他内容 | 详见合同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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