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淄博市2024年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订做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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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淄博市 | 采购单位 |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山东东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淄博市2024年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订做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关于淄博市2024年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订做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402000417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2024年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订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淄博联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68号
2.被投诉人: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山东东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号、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创业火炬广场F座
3.相关供应商: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便按照服务类判定也不合格。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医疗设备分为货物类。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将医疗器械当成服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其一,成交供应商虽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但“项目名称”已经包含“标的名称”,该轻微瑕疵既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真实意思即声明自身为中小企业的表达,也不影响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有关数据对其中小企业划型的判定。其二,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4条明确: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投诉人主张成交供应商“没有一一列出所有供应商的情况《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实质上是对项目属性提出异议,项目属性体现于采购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等处,投诉人如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经核实,投诉人未在其之前的质疑函中提出相应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402000417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2024年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订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淄博联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68号
2.被投诉人: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山东东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号、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创业火炬广场F座
3.相关供应商: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便按照服务类判定也不合格。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医疗设备分为货物类。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将医疗器械当成服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其一,成交供应商虽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但“项目名称”已经包含“标的名称”,该轻微瑕疵既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真实意思即声明自身为中小企业的表达,也不影响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有关数据对其中小企业划型的判定。其二,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4条明确: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投诉人主张成交供应商“没有一一列出所有供应商的情况《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实质上是对项目属性提出异议,项目属性体现于采购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等处,投诉人如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经核实,投诉人未在其之前的质疑函中提出相应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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