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标山二期项目B-2地块工程总承包(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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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济南市 | 采购单位 | 济南天桥城市更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标山二期项目B-2地块工程总承包(EPC)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标山二期项目 B-2 地块工程总承包(EPC)
发布日期:2025-01-27
发布日期:2025-01-27
| 合同名称 | 标山二期项目 B-2 地块工程总承包(EPC) | 发包人 | 济南天桥城市更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承包人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915 |
| 合同价款 | ***.16元 | 合同规模 | 58846㎡元/㎡ |
| 工程项目地点 | 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小区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5-01-23 |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5年1月23日 |
| 违约责任 |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做好请假报备手续,除必要业务处理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人民币10000元/天计在进度款中扣除。2.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100000元/人/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同时要求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可售物业按照1000元/天/户赔偿发包人损失,非可售物业按照建安成本的万分之一每天赔偿发包人损失。4.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情形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 履约担保 | 无 |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 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 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 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2.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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