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淄博市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关于淄博市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山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山东 淄博市 | 采购单位 | 淄博市传染病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淄博市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山东中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关于淄博市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402000449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启路星达(山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879号
2.被投诉人:淄博市传染病医院、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海岱大道139号、聊城市东昌路159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中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长达一年多时间。事实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属于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法律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73页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要求企业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运维服务质量承诺”中,承诺主体为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成交供应商,承诺的服务对象是济南市第七人民医院,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事实依据: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虽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的具体规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也不属于财库〔2016〕125号文规定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形,同时也未违反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参考财政部对供应商应如何证明自身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这一问题“采购活动中,应当按规定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的,即可认为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的答复,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交供应商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关于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向本机关答复称,其响应文件“运维服务质量承诺”中出现金满溪公司和济南七院系编写响应文件时笔误,结合成交供应商技术评审文件“污水站日常水质监测方案及电脑操控系统修复”部分“每日提取的混合水样应分装A和B两瓶,A瓶用于项目公司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技术响应表”中“每周向采购人报告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情况”以及“运营管理制度”中“每年每月每日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等内容,本机关对此予以采信,投诉人所述问题不影响成交供应商就运维服务质量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所述情况属实,但实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402000449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启路星达(山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879号
2.被投诉人:淄博市传染病医院、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海岱大道139号、聊城市东昌路159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中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长达一年多时间。事实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属于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法律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73页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要求企业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运维服务质量承诺”中,承诺主体为山东金满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成交供应商,承诺的服务对象是济南市第七人民医院,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事实依据: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虽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的具体规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也不属于财库〔2016〕125号文规定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形,同时也未违反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参考财政部对供应商应如何证明自身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这一问题“采购活动中,应当按规定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的,即可认为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的答复,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交供应商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关于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向本机关答复称,其响应文件“运维服务质量承诺”中出现金满溪公司和济南七院系编写响应文件时笔误,结合成交供应商技术评审文件“污水站日常水质监测方案及电脑操控系统修复”部分“每日提取的混合水样应分装A和B两瓶,A瓶用于项目公司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技术响应表”中“每周向采购人报告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情况”以及“运营管理制度”中“每年每月每日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等内容,本机关对此予以采信,投诉人所述问题不影响成交供应商就运维服务质量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所述情况属实,但实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剑鱼标讯山东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