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河套街道污水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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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青岛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河套街道污水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河套街道污水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0,00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四、联合体投标要求“ 3、联合体各方(包括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均不得以单独身份或与其他联合体联合参加本工程同一标段投标。”变更为“ 3、联合体各方(包括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均不得以单独身份或与其他联合体联合参加本工程投标。”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中“(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变更为“(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中投标。”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2.1中“(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章程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的(以投标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最新章程为准)。”变更为(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章程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与本工程投标的(以投标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最新章程为准)。” 原招标文件中与本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为准,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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