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中国中药协会灵芝专业委员会年会会务执行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山东聊城市 发布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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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聊城市 采购单位 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中国中药协会灵芝专业委员会年会会务执行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关于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中国中药协会灵芝专业委员会年会会务执行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525000202502000085
二、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中国中药协会灵芝专业委员会年会会务执行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2.被投诉人:冠县农业农村局,山东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冠县建设路世纪大厦山东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冠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中国中药协会灵芝专业委员会年会会务执行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502000085,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在本项目评审环节过程中,采购人并没有对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发出澄清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给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结合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认为:针对投诉事项:经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6页“三、响应文件编写-4.报价-4.1条第三款”规定:“非采购人原因造成的服务期限延误,每超出一天需缴纳违约金大于1000元/天,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负偏离视为响应无效)。”该页第4.3条规定:“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处注明。谈判小组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第18页“四、响应文件递交”最后两行规定:“开标后不允许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或补充”。第21页“五、开启与谈判-6.计算错误修正规则-6.4首轮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根据上述规定,违约金条款属于报价性质条款,是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采购文件同时规定了不允许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或补充。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诉人的《开标一览表》列明,逾期违约金为1000元,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负偏离,为无效响应;投诉人所述的《报价函》格式中所附的“开标一览表”中“逾期违约金”部分载明“>1000元/天(完全响应……)”,该种关于逾期违约金的报价方式,并未承诺具体违约金的数额,仅仅是复述采购文件的要求,缺乏确定性、可执行性,属于可调整的报价方案,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属于应当被拒绝的非响应性报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人的情况,不属于含义不明确而应当是未实质性响应,不属于应当进行澄清的情况。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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