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流程图(2025年)

所属地区:山东菏泽市 发布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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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菏泽市 采购单位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流程图(2025年)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使用范围 对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对违法违规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的处罚 对核与辐射事故的相关处罚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对未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对需退役辐射工作场所未依法实施退役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对未设置辐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伪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辐射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水、废液、处理或者贮存废液的处罚 对未建造或违反规定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未告知用户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调查、报告的处罚 对电磁能利用装置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处罚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的处罚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申报环境噪声排放的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对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按规定从事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处罚 对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企业关闭、搬迁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未履行残留污染物清理或者安全处置的处罚 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稀释排放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收集处理初期雨水的处罚 对未采取重金属环境安全防控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的处罚 对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的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处罚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处罚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对港口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处罚 对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对导致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污染物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或解除停产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从事拆船活动的处罚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设计和建设中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或未依法开展后评价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对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技术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处罚 对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环境服务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处罚 对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活动中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剥离表土的处罚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处罚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提前报告的处罚 对未达到风险评估报告要求的地块,开工建设无关项目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处罚 对尾矿、尾矿库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排查制度,未按要求监测、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拆除活动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处罚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按规定采取防止土壤污染措施的处罚 对将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质排放到农用地或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进行相应监测的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违法影响环境的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燃料或者新建、扩建、拆除、使用燃用设施的处罚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对未对管道、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对未及时收集泄漏物料处理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可燃性气体的处罚 对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或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排放恶臭气体、异味和废气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项目或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转让列入国家公布淘汰或限期淘汰名录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罚 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丢弃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申领或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监测、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回收、处理、储存、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场所在废弃或改作他用前未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处置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台账管理、放射源编码规定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从事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处罚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处罚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对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的处罚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对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原自备燃煤供热设施的处罚 对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处罚 对工业涂装企业和建筑行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处罚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工艺、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和运行情况的处罚 对工业涂装企业和建筑行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对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处罚 对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储油罐等的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的,或者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对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等企业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的处罚 对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等企业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规范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对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等企业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对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等企业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堆场地面、场(厂)区道路未进行硬化或者场(厂)区未进行绿化的处罚 对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等企业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按照规定冲洗车辆的处罚 对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等企业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或者在不能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未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的处罚 对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场所可能受到恶臭影响的范围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对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处罚 对在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新建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养殖专业户的处罚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达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处罚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对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对偷排偷放污水的处罚 适用于办理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受理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三、审批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四、受理条件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六、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pdf 行政处罚流程.pdf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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