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5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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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菏泽市 | 采购单位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5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第二季度)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5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第二季度)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1
菏东环罚〔2025〕YDY20250415号
东明鑫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三通串联球阀用车牌号鲁R83V87车辆代替鲁R2KA52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同时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烧水壶内干扰油温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2025年5月8日
2
菏东环罚〔2025〕KFQ202501号
福建广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建的融旷凯兴府施工工地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相关证明,于2025年4月20日22时至4月21日0时48分进行了夜间浇筑混凝土施工作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2025年5月27日
3
菏东环罚〔2025〕DMJ202502-1号
东明胜大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东明胜大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七水硫酸镁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于2023年2月投入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2025年6月20日
4
菏东环罚〔2025〕DMJ202502-2号
游书亚
行政处罚
东明胜大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七水硫酸镁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于2023年2月投入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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