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办事指南】东明县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行政强制办事指南

所属地区:山东菏泽市 发布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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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菏泽市 采购单位 东明县文化和旅游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东明县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行政强制办事指南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文物保护法》 三、受理机构 东明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四、审批机关 东明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办理流程 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实施前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依据理由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签字--制作决定书并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立案---催告---决定---强制执行 七、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八、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530-7211690 九、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三)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救济渠道 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 夏季:8:00-12:00 ;下午14:30-18:00 (二)办公电话:0530-7211690 (三)办公地址:东明县文化中心1楼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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