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淄博市第一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标段二PVC同质透芯卷材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布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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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淄博市 采购单位 金瀚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淄博市第一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标段二PVC同质透芯卷材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 同 书 发包人:金瀚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山东福尔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 年 12 月 09 日 合同编号:ZBFJSZ202504029 项目名称:淄博市第一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标段二 PVC 同质透芯卷材采购项目 发包人:金瀚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山东福尔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第一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标段二 PVC 同质透芯卷材采购项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就淄博市第一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标段二 PVC 同质透芯卷材 采购项目事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 采购货物的方式 1、发包人负责按项目进度、建设需求按计划向承包人进行采购。 2、发包人负责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承包人供应的货物进行验收; 3、发包人依据承包人提供的实际收货数量以及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结算货款。 4、各方还应遵守合同其他条款对货物采购的约定。 第 2 条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含 13% 增 值 税人 民 币 ( 大写)叁佰伍拾叁万零伍佰壹拾捌元肆角叁分 (¥***.43 元)。 2、本项目为固定材料单价合同,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1)材料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原价、税金、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 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涨价风险费、质保期内的服务费等所有内容。单价在合 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2)结算总值=实际完成工程量×中标材料单价(含增值税)+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调整引起的价款增减。 3、质保期:两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承诺质保期 内非人为损坏的维修及配件更换均免费,PVC 同质透芯卷材质保 15 年,投标货物如 1 有更长时间质保期,则执行其质保期。 延保服务:质保期外承包人提供终身有偿维护及技术支持,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4、供货期:分批次供货,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7 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具体供货 时间、数量、规格型号以发包人供货通知为准。 注: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合格产品运送到发包人指定施 工现场位置,并保证满足施工用量,不得因材料供应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第 3 条 收货人员的授权 1、发包人负责组织到场货物的收货验收工作,发包人收货人员的授权见本合 同“收货人员授权书”。 2、双方应安排送货经办人与授权收货人当面接洽,以保障顺利交货。 第 4 条 交货 1、交货时间: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合格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保 证满足施工用量。 2、交货地点:发包人指定现场地点。 3、交付方式:承包人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交货时承包人应提供对应货物的 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或材质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交付。 4、承包人应在货物进场前,提前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做好收货准备,提供 卸货场地。 5、数量计量: 1)双方共同进行数量核对、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抽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 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数量计量由双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3)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材料,双方均无权擅自将其运出项目现场。 2 6、质量验收: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质量要求组织对货物进行验收,包括生产厂家、检验报 告、合格证与质量要求等。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发包人应拒收。 2)发包人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及时对货物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 格等异常情况时,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清 理出施工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对未经验收合格的货物,承包人不得用于工程。 7、“收货单”的开具: 1)在完成了交货货物的数量计量和质量验收后,收货人员应及时向承包人开 具“收货单”,“收货单”应由授权收货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印章。收货单 中应明确日期、名称、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等。 2)上述 1)小项中所述“收货单”即发包人对收货货物数量、质量的确认,也 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文件。 第 5 条 支付方式及要求 1、支付方式 1)报价一览表中的货物价格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采购、仓储、运输、装 车、送货落地、税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2)付款方式: 每月结束前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已供材料数量支付已供材料价款的 60%,工程 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至材料总价款(合同价)的 70%;乙方提报结算资料且审 计完成,根据审计结果(附审计报告)开具正式发票后付至审定额的 97%,其余 3% 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贰年(质保期贰年)无质量问题, 无息付清。 3 3)货物的结算数量:凭双方签认的送货单和收货单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承包人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且不得影响后续工程的供应。 3、质量、交货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的货物,在处理完成之前,承包人无权要求 支付任何款项。 4、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资金暂时不到位时保证顺利组织供货,并且不因此向 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5、上述 2 款所述有效的结算付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包人出具的工程需求计划及数量; 2)经发包人授权收货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的“收货单”; 3)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或报告; 4)开具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 第 6 条 货物风险的承担 1、在发包人完成货物计量并签字前,交货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第 7 条 所报货物的质量保证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详见投标文件) 1、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质量见招标文件中的质量要求及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做 的质量保证等。 2、服务内容及承诺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内 容和承诺。 第 8 条 发包人的权利 1、发包人有权随时对到场货物进行抽检检验,承包人均应积极配合。 2、当承包人供货不及时、逾期交货时,或承包人交货货物出现假冒伪劣产品 4 或材料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或提供虚假结算资料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 违约责任。 3、在承包人供货不及时导致施工工期拖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上访、 曝光、追责等事件时,发包人有权从其他投标人处采购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等质量的 所需货物进行施工,采购的数量与价款相应的从本采购合同中扣除。 第 9 条 安全文明供货 承包人车辆及现场供货、卸货人员必须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发包 人有关要求,要听从发包人现场指挥,做到安全、文明卸货,因组织、指挥不当或 安全措施不完备造成的安全事故,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现场外的所有事故一 律由承包人承担。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 限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是指合同各方在缔结 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严 重火灾、洪水、台风和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于事 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呈送给其他各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 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 他事项。 第 11 条 违约责任 1、承包人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发包人有权拒收该产品,承包人愿意更换产品但逾期交货的,按承包人逾期交货处 理。承包人拒绝更换产品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发包人的全部经济 5 损失。 2、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安装完成的, 一旦逾期,按合同总额向发包人给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 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的全 部经济损失。 3、若承包人所供产品在质保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发包人正常使 用的,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或/和退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 应承担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所供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抽检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更换;承包人拒不更换的,承包人除退回发包 人支付的全部费用外,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或/和退还,给发包人造成损 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5、若因承包人所供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承包人除退回发包人支付的全部所有费用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 担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6、若承包人将本项目违法进行转包、分包给其他经营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 解除本合同,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或/和退还。 7、发包人预付款到位后,承包人不能履约本合同约定的事项,预付款双倍金 额返还。 8、质保期内,若使用方提出相关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事项,经核实后,由承 包人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 6 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将争议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 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2025 年 12 月 09 日 7 附表一:收货人员授权书 致: 兹授权 同志负责我单位在 中的签收工作,授权期限 为: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情况如下: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发包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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