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国宏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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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济宁市 | 采购单位 |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国宏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公开招标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国宏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已被批准招标,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项目名称: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国宏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公开招标
1.3项目编号: SNZB-MHGX-D010000110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宏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公开招标,主要为国宏化工合成车间使用,招标货物数量为甲醇合成催化剂76m³。
标标段
标的名称
参考型号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使用单位
交货期
1
甲醇合成催化剂
详见技术规格书
m³
76
国宏化工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日
注:使用单位根据系统实际装填量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果有剩余或者需要补剂,由出卖人负责免费运输。
2.2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同等额度的银行保函(国有四大银行),保函期限为买受人收到全部货物为止。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买受人,催化剂装填完成后,由买受人出具验收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出卖人同时向买受人出具合同总金额10%的银行保函作为性能保证金,有效期至出卖人寿命保证使用寿命全周期(见索即付、性能保函),买受人收到性能保函后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0%货款(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2.3付款方式:现汇。投标人必须提供固定合法的企业账号,否则不能办理结算。
2.4送货管理:本次催化剂及原辅材料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内到货。交货地点为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邹城市国宏大道8888号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现场指定地点,现场落地交货。
2.5违约赔偿条款
在工艺条件符合投标人催化剂使用条件(以投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责任条款为准)的前提下,投标人对提供的催化剂性能提供保障,如催化剂使用期间出现性能偏差,买受人将扣减性能保证金,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损失。
2.5.1因催化剂质量原因,如果吨精甲醇消耗新鲜气中有效气(CO+H2)超出性能指标(投标文件中投标方承诺指标)时,且经过双方调整优化工艺条件后仍无法达标,按以下方式扣减性能保证金:
超出0-10Nm3/吨(含)则扣减性能保证金10%。
超出10-20Nm3/吨(含)则扣减性能保证金50%。
超出20-40Nm3/吨(含)则扣减性能保证金100%。
2.5.2因催化剂质量原因,吨精甲醇消耗新鲜气中有效气(CO+H2)超出2300Nm3/吨时,且经过双方调整优化工艺条件后仍无法达标,视为催化剂寿命结束。投标人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0-6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85%;
7-12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70%;
13-18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5%;
19-24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40%;
25-30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35%;
31-36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20%;
因催化剂原因影响系统生产的,投标人按照实际影响造成的损失赔偿。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资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以外币注册的,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进行核算)的境外生产商在境内成立的具有销售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总部原产地产品在国内的省级及以上区域合法授权(代理)贸易商,同一品牌只能有一个有效授权(代理)经销商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全部否决。
投标人营业年限在3年及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3.2.提供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资质证件:生产商提供营业执照、涉及特许经营的请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贸易商提供营业执照、涉及特许经营的请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
3.3.投标人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名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9.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投标单位需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授权(代理)经销商参加投标时需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原产地证明或报关单等证明为国外总部原产地产品材料。
2.银行开户许可证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3.行业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4.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第三方产品质量证明、 质量体系认证、专利证书、生产工艺和设备等能够证明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证据)原件彩色扫描件;
5.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
6.投标单位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等。
4.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2022年至今与使用单位装置技术相同的供货业绩不少于3份,且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签字认可的产品使用情况证明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和运行时间等资料。招标人保留查验销售合同、使用情况证明等材料原件的权利。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 报名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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