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济南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补充勘察合同

所属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布日期: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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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济南市 采购单位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济南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补充勘察合同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济南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补充勘察合同
发布日期:2026-01-05
合同名称济南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补充勘察合同发包人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工期180
合同价款***.00元合同规模15.7km元/㎡
工程项目地点济南市合同签订时间2025-12-16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合同生效时间2026-12-16
违约责任11.1发包人违约
11.1.1发包人无故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向勘察人支付其应得的工程勘察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1.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的停、窝工时,工期顺延,费用不调整。
11.1.3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提供基础资料,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费用不调整。
11.2勘察人违约
11.2.1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擅自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或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本合同的,应按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11.2.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勘察返工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2.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1天,勘察人应支付发包人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履约担保
解决争议的办法12.1调解
若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合同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2.2仲裁或诉讼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担保
其他内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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