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济南市烈士山东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1标段

所属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布日期: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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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济南市 采购单位 济南市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济南市烈士山东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1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济南市烈士山东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1标段
发布日期:2026-01-17
合同名称济南市烈士山东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1标段发包人济南市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
承包人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工期施工工期暂定350天(具体以委托人的开工通知为准),监理服务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结束且完成产权移交为止
合同价款***.00元合同规模578.29m元/㎡
工程项目地点项目位于济南市长岭山片区,北起飞跃大道、南至工业南路合同签订时间2026-01-07
质量标准合格合同生效时间2026-01-07 15:59:42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履约担保
解决争议的办法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担保
其他内容支付方式见合同第25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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