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聊(东)环罚〔2025〕3-11号(东阿县民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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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聊城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聊(东)环罚〔2025〕3-11号(东阿县民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东阿县民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聊(东)环罚〔2025〕3-11号东阿县民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3104953603地址: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聊滑路南S324省道路东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王德超、刘静涛调取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相关章节内容打印件一份。证明对象: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要求,排放检验机构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和视频监控档案,确保能够追溯车辆的检测过程。2、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王德超、刘静涛对你单位受委托人郭焕芹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对象:你单位未将排放检验移动摄像头视频维护到磁盘队列,导致缺失2025年12月1日以前排放检验移动摄像头监控视频档案,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3、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郭焕芹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王德超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对象:你单位虽已建立和保存了排放检验纸质档案,但未保存2025年12月1日以前的排放检验移动摄像头监控视频档案。4、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郭焕芹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是陈忠。5、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郭焕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就生态环境工作事宜授权委托给公司经理郭焕芹负责。6、证据材料:我局执法人员王德超、刘静涛各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对象:我局执法人员王德超、刘静涛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7、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郭焕芹提供的你单位从业人员证明1份。证明对象:你单位从业人员为14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8、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静涛、王德超对你单位受委托人郭焕芹所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检查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对象:2025年12月25日,你单位重柴线移动摄像头所拍摄的排放检验视频已可追溯,已立即改正。9、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静涛、王德超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调取的你单位违法信用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东)环罚告〔2025〕3-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上述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或者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现场调查取证3个裁量因素,其中违法事实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5个修正因素,其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款码告知单”,并持该缴款码登录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任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如前进街与阿胶街交叉口北100米的中国农业银行东阿支行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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