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党群服务中心(党建综合阵地)

所属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布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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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济南市 采购单位 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党群服务中心(党建综合阵地)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党群服务中心(党建综合阵地)
发布日期:2026-03-24
合同名称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党群服务中心(党建综合阵地)发包人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工期240
合同价款***.07元合同规模1468.08㎡元/㎡
工程项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合同签订时间2026-03-24
质量标准合格合同生效时间2026-03-24
违约责任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的;
(8)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8)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履约担保
解决争议的办法和解、调解、争议评审支付担保
其他内容仲裁、诉讼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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