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济南市闵善综合康养示范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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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济南市 | 采购单位 | 济南同晟民生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济南市闵善综合康养示范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标段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济南市闵善综合康养示范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标段
发布日期:2026-04-15
发布日期:2026-04-15
| 合同名称 | 济南市闵善综合康养示范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标段 | 发包人 | 济南同晟民生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承包人 | 山东都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137 |
| 合同价款 | ***.72元 | 合同规模 | 95371.93㎡元/㎡ |
| 工程项目地点 | 位于唐冶片区03街区,彭庄路以东、唐冶西路以西、永泰街以北、叔宝街以南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6-04-10 |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6年4月10日 |
| 违约责任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 项制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的; (8)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102 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8)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履约担保 | 无 |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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