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5年度济南高新区市政基础电力管廊建设项目(大正路北段等六条电力管沟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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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济南市 | 采购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济南高新区市政基础电力管廊建设项目(大正路北段等六条电力管沟项目)监理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5年度济南高新区市政基础电力管廊建设项目(大正路北段等六条电力管沟项目)监理
发布日期:2026-05-14
发布日期:2026-05-14
| 合同名称 | 2025年度济南高新区市政基础电力管廊建设项目(大正路北段等六条电力管沟项目)监理 | 发包人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济南高新区东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承包人 | 中建八局(山东)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计划工期自2026 年4 月22 日至2027 年9 月3 日,具体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 |
| 合同价款 | ***.83元 | 合同规模 | 7260米元/㎡ |
| 工程项目地点 | 高新区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6-05-14 |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6-04-22 00:00:00 |
| 违约责任 |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等。 4.2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 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 履约担保 | 无 |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支付担保 | 无 |
| 其他内容 | /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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