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引航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暂估价)(评定分离)不分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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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青岛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引航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暂估价)(评定分离)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引航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暂估价)(评定分离)不分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4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305,795.25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同类工程界定修改为“单项合同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工程”。2、招标文件P8“3.7.3”“原件彩色扫描件”修改为“原件扫描件”。3、招标文件中“品牌范围”的相关表述删除,本项目不指定或限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任何涉及到的设备若附有品牌型号,均为参照品牌型号,均表示投标人所报设备应达到“相当于或优于”所附的参照品牌型号,不应低于该品牌型号设备的规格指标及质量等级。4、招标公告中增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同类工程证明材料修改为“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合同;(2)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主证明(证明需明确项目造价、主要施工内容、竣工验收时间等关键信息),或项目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的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备注:企业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业绩资料中的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验收日期或备案文件的备案日期)为准。”6、招标文件P37(12)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无效。7、第七章技术标准及要求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无需要开标时提供,可供货时提供。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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