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一标段监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信息

所属地区:山东临沂市 发布日期:2026-10-09

【招标公告】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一标段监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信息: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山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山东 临沂市 采购单位 平邑仁安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大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一标段监理)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一标段监理)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信息

项目名称

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一标段监理)

项目编号

招标人

平邑仁安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山东大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公示期间

2026 年 10 月 08 日至2026 年 10 月 12 日

意见反馈渠道

若对招标文件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发送至以下邮箱:sddgyxgs@126.com。(请注明“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反馈”)

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最终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社会公众、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意见,可在公示期间按本公示要求,将意见(含具体依据、联系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意见提交时间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逾期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3.招标人将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全部意见。最终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4.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对招标人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5.正式招标文件将在本次公示结束并修改完善后另行发布。
10.8监理【招标文件】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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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
一标段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单位:平邑仁安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山东大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卷........................................................................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招标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
关于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
1、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关
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70号)、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的通知》等文
件要求,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实行“不见面”开标,不再现场递交响应文件。投
标企业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
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并按照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但委托代理人
必须是投标企业本单位职工,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人不按操作规
程、不熟悉开标系统由此造成开标不成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各投标企业需于投标截止
时间之前将加密版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且各投标企业在投标(预审)截止
时间后30分钟内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解密,过时视为投
标书未送达。
2、系统使用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话:0539-87700630539-8770139。
—2—
第一卷
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平邑仁安中医
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
招标条件其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
2.2项目地点:平邑县境内
2.3项目规模:监理服务周期随建设周期,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为
止。
2.4合同预算价:
一标段:监理标段,招标控制价:***.00元;
二标段: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8094692.56元。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二个标段。
2.6招标范围: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施工及监理(具体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为准)。
2.7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8质量要求: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及现行规范等要求完成本项目,满足招标人要
求。
3.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资质要求:
—3—
1、一标段监理: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
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
力。
2.二标段施工: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含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特种设备许可证(压力管道GB2)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人员要求:
一标段监理:对拟派监理本工程的各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总监一名:总监须
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名
(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监理员:监理员不少于1名(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需满
足鲁建建字〔2013〕27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相关要
求;
二标段施工:拟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其他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除联合体外,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
无效。
3.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合格制,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9月日00时00分至2026年09月日23时
59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linyi.gov.cn/)
免费下载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2访问方式: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息库的成员可直接点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企业用户登录”。未进入信息库的企业登录网站后点击“立即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填写
—4—
用户信息,注册成功后上传用户有关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完善信息库,提交后平台自动审核通
过。咨询电话:0539-8770071。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投标文件”栏目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月日09时00分逾
期上传的或者未按规定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2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模式,各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linyi.gov.cn/),登录开标大厅本项目对应标
段,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
5.3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培训系统”栏目《新版
交易系统操作手册》等相关内容,技术咨询电话:0539-8770063。
6.监督机构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39-4225536
地址:临沂市平邑县街道板桥路13号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临沂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平邑仁安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驻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山东大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一期A座19楼1906室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5—
受理异议联系人:招标部
联系电话:***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平邑仁安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平邑县驻地联系人:***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大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A座1906室联系人:招标部电话:***邮箱:sddgyxgs@126.com
1.1.4招标项目名称平邑县开发区热力管网工程
1.1.5项目建设地点平邑县驻地。
1.1.6项目建设规模监理服务周期随建设周期,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为止。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随工程进度。预计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令为准。
1.1.8工程概算一标段:监理标段,招标控制价:***.00元;二标段: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8094692.56元;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监理服务周期随建设周期,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为止。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3.2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服务周期随建设周期,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为止。监理服务开始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日期为准。工程因故停建、缓建,甲方出具停工令,乙方可退场,退场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延期监理费。投标单位不因工期的增加而增加费用。
1.3.3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1.4.1监理资格条件:(1)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格后审审查资料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公司人员并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近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证明需明确到个人);(4)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证明;(提供网页截图,日期不得早于招标公告日期)(5)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证明文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拟投入本工程监理的项目总监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据及证明(近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证明需明确到个人)。提供的证件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8)其他主要人员要求:对拟派监理本工程的各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总监一名:总监必须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名(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监理员:监理员不少于1名(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需满足鲁建建字〔2013〕27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相关要求;郑重提醒: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证书等相关证件,涉嫌造假按废标处理,贯穿始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因实行不见面开标,所以不需提供原件,但是资格证明材料需将原件彩色扫描制作于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招标文件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1.10.3招标文件澄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10.3发出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11分包不允许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1.12.3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图纸、补充说明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上午09:00时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6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1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6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投标文件说明本项目需进行网上招标投标监管系统,投标单位须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须递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通过CA实名认证,使用CA锁办理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加解密、电子签章等方面,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2.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企业需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且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解密,过时视为投标书未送达。3.开标时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在开标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中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一正四副纸质投标文件;
3.1.2不见面开标说明①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
3.1.2不见面开标说明理人不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但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企业本单位职工,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不见面开标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bszn/20200619/0e498e09-a914-475f-9079-3456199592aa.html),“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并按照其要求,在开标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因操作人不按操作规程、不熟悉开标系统由此造成开标不成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企业应在开标前30分钟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电子签到,各投标人必须在不见面开标系统页面进行在线签到,投标截止时系统自动停止签到,未签到企业无法进入后续的开标环节。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签到,按废标处理。③开标时,投标企业可在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投标企业务必按照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的要求设置参与网上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环境,若因电脑环境未按要求设置导致签到失败、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视为该投标企业自动放弃投标,将被退回投标文件,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④各投标企业需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且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10分钟内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解密,过时视为投标书未送达。⑤开标顺序:按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开标。(1)投标人解密:投标企业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进行加密,投标企业在开标前须自行检查数字证书有效性。开标解密时未在系统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电子开标系统原因除外)。(2)招标人解密。(3)唱标。查看唱标信息。(4)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
3.2.3报价方式全费用总价报价
3.2.4招标控制价☑有,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00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做废标处理。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3.1投标有效期90天。
3.4.1投标保证金根据“临公管办【2023】3号”文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需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参照投标人须知1.4.1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3年1日起至今。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23年1日起至今。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3年1日起至今。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
3.6.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无需提供纸质标书。
3.7.3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单位中标后,经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需按以下要求递交相应资料存档备查。1.投标文件一式五份(一正四副)。2.电子U盘一份(文件要求:必须和本投标单位在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且清单报价提供新点软件版)。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按以下要求装
3.7.3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订: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上午09:00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5.2开标程序投标企业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并按照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招标人代表1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注:招标人将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1、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名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期限:3日3、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标结果将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投标人自行查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3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8.1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
9.1补救方案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招标人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和投标人同意后现场上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12—
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未递交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记录为准。
10.2“暗标”评审
10.2.1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采用,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10.3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各投标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10.4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非本招标项或技术方案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5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6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7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3—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为了保证投标顺利进行,请在制作投标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投标文件,谢谢合作!
付款方式
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招标服务费:参照《鲁招协(2024)13号》,由中标单位支付(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公证费(如有):按规定计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特别说明本项目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存在疑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一次性提出,如超过规定时间,提出问题不予答复,视为认同招标文件内容。本项目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存在疑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word格式及加盖单位章扫描件***.pdf或***.jpg格式)至电子邮箱sddgyxgs@126.com。招标代理机构于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申请人应自行关注交易平台,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未填写投标信息、未获取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或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如超过规定时间,提出问题不予答复,视为认同招标文件内容。
注意文件中所需资格审查、评分项以及其他要求所需的证件、合同、资料等均需清晰、真实等,若是不满足,将可能资审不通过或评分项无效。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方法1、同一次招标中不同投标人之间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机器码及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相同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2、同一次招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技术文件存在内容异常一致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并集体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文档)未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被篡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根据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临公管办[202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经认定符合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将串通投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标委员会认定报告,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转包、分投标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分包、转包。若进行转包招标人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
包要求

—15—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
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
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详下:
B1.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1.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B1.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B1.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B1.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B1.2.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B1.2.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
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或从业专
用章的(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另从规定)。
B1.7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等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
评审的。
B1.8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10投标文件中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
—18—
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B1.11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
目经理不符,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适用于已进行资
格预审的);
B1.1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
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网上电子投标文件
另从规定);
B1.13逾期送达的;
B1.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B1.15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
B1.16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要求的或有负偏离的。
B1.1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
(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工程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
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
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0—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
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
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
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
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
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
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
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管理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和投标人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实力以及各
种风险因素对本工程的监理费用进行报价。
投标报价应是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
用。报价为全费用总价,全费用总价包括人员工作、办公费用、监理器具、管理费、利润、
税金等所有监理费用,不再因环境因素、工作内容增减、工期变化进行调整。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
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
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如有)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22—
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内容递交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
件满足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
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
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
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
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
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
—23—
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
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
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
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
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4—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投标人名
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总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6.评标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25—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如有)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
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
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26—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
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
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审因素满分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30分各投标人的监理费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投标人为5家或以下时,所有投标人监理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的监理费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与基准值相同者得30分;每高于或低于基准值1%(差值)减0.20分,减完为止。
监理大纲50分1、(1)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3)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方法;(4)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工作方法;(5)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方法;(6)合同管理工作方法;(7)信息管理工作方法;(8)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9)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10)节能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11)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12)监理工作制度;(13)监理资料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方法;(14)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施;评分标准:以上14项根据其措施可行程度评委据情打0-2分,如缺项则该项得0分;最多得28分。2、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现场管理上的重点难点论述:(1)质量控制专业重点及建议0-4分;(2)安全管理专业重点及建议0-4分;(3)进度管理专业重点及建议0-4分;(4)合同和信息管理重点及建议0-4分;最多得16分。3、监理大纲思路清晰、有针对性、有创新、全面、系统并有超出上述14项以外的内容且切实可行得0-6分。
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10分根据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项目要求情况,由评委综合对比打分,优得10-7分,良得6-4分,差得3-0分。缺项得0分。
项目监理机构10分投标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完善、专业结构合理,针对本项目提出具体的人员配备情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资历及专业搭配情况进行综合对比打分,由评委综合打分,优得10-7分,良得6-4分,差得3-0分。缺项得0分。

19—28—
备注因实行不见面开标,所以不需提供原件,但是资格证明材料需将原件彩色扫描制作于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总得分相
同的,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3、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评标委员会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
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
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
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
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
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
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1.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
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
形成成果。评标委员会对该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
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
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
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3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3.2评分分值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19—29—
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评标结果
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废标条件
4.1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4.2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的;
4.2.2项目监理机构配置达不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
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23〕6号要求的;
4.2.3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4.2.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2.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
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资格预审);
4.2.6在项目监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4.2.7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19—3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31—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2.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协议书;
3.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4专用条件;
3.5通用条件;
3.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4.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5.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元整(¥,元)。
6.期限
6.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本工程监理工程:自开工之日起
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
19—32—
开工日期: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三日内,监理单位进场。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7.双方承诺
7.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7.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8.合同订立
8.1订立时间:年月日。
8.2订立地点:。
8.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主管部门备案留存1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19—33—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
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
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
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
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
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
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4—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
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
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
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
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5—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36—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
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
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
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
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37—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
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
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
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
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
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
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
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
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
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38—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
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
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
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
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
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
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
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
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9—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
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
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
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40—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
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
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
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
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
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
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41—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
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
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
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
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
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
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
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
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42—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
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
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
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
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43—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见通用条件。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审批的设计文件、国家和地方强制条文及现
行法律、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合同。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现行法律、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无。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对本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内的事

项实施监督和管理,涉及工期及造价的事项须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
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所有。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实物核查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七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委托人代表为:。

—44—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
同期存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5.3支付酬金
监理酬金支付:,。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6.2变更
除不可抗力外,监理费用结算时以实际投资额与签订合同费率据实调整,不因工期
时间长短进行调整。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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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涉及委托人利益的事项。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涉及监理人利益的事项。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及监理人同意后协商。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
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未经委托人及监理人书面同意,双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工程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合同
额、监理内容及合同条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及涉及法律责任时,可不受此内容限制。
9.补充条款
9.1监理人员的管理约定
9.1.1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师、专业监理员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否则给予处罚。处罚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次的给予10000元处罚,专业监理工程
师每更换一人次给予5000元处罚,专业监理员每更换一人次处罚2000元,并承担由此给委
托人带来的损失。
9.1.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每周按时组织召开工地例会,总监理工程师不按
时组织召开例会的,每发生一次给予5000元处罚。
以上所有处罚罚款须在接到委托人罚款通知单后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上交至委托人财
务部门。
9.2监理人需遵守委托人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管理,并与委托
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9.3廉政条款:
9.3.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
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9.3.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46—
9.3.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
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9.3.4委托人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
偿;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累计超过合同金额20%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9.3.4本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在委托人处考勤。
9.4其他条款
9.4.1监理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申请拨款时根据拨款额度向委托人
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率),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监理人整改
至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付款,监理人因不能提供合规发票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时,监理人应
承担由此带来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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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A-2设计阶段:,。
A-3保修阶段:,。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
等):,。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1
2.工程勘察文件1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
5.施工许可文件1
6.规划定点文件1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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