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结果公告(采购包1)
【招标结果】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结果公告(采购包1):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山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东 日照市 | 采购单位 | 日照市中医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日照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23 二、项目名称: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四、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包1(高清胃肠镜系统): 货物类(日照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五、评审专家名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费标准,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5日内,现金或转账等任意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38000.00元中标服务费。账户名称: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二分公司,账户号码:633514135,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 合同包1高清胃肠镜系统:38000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包1(高清胃肠镜系统):
无 合同包1(高清胃肠镜系统):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信息 名称:日照市中医医院 地址:日照市望海路3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兴业新营华府南沿街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相关附件: 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pdf 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SDGP37110000020260200042320260911002)-文件集.zip 中标公示内容.zip |
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SDGP37110000020260200042320260911002)-文件集.zip
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pdf
中标公示内容.zip
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23
项目名称: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包:高清胃肠镜系统
投标人名称:日照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最高限价 | 单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响应报价 |
| 1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VP-7000 | 富士 |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 | 3,120,000元 | 3,090,000.0000元 | 1.0000 | 套 | 3,090,000元 |
合计:3090000元(大写:叁佰零玖万元整)
| 备注:无 | ||||||||||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最高限价 | 单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响应报价 |
| 1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EN-580T | 富士 |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 | 日本 | 880,000元 | 760,000.0000元 | 1.0000 | 套 | 760,000元 |
合计:760000元(大写:柒拾陆万元整)
备注:无
投标人公章:日照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7日
公开招标文件
(货物类)
采购项目名称: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23
采购人:日照市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
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日照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为山东省日照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
1.1.项目编号:SDGP371100000202602000423
1.2.项目名称: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
1.3.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拟采购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及电子小肠内窥镜各1套。
1.4.邀请供应商方式
本项目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发布。
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采购包1: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尚未完成上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可提供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近一年内(任意但不少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需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是指近一年内(任意但不少于一个月)政府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专用收据)扫描件或银行、税务部门代收的相关社保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说明: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可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不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前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对于反馈有税收和社保资金缴费信息且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应由投标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6、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①投标人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符合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含本次采购医疗设备类别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他场所贮存、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含本次采购医疗设备类别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②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含本次采购医疗设备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所投本国医疗设备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2、所投医疗设备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产品备案表:投标人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与所投医疗设备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表,需提供附表)或产品备案表(如有附表,需提供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现场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现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现场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行,但不受区域限制(根据财库【2015】150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1.6.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详见采购公告。
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投标人免费提供,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
注:获取的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
1.7.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方式、地点
一、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方式、地点:详见采购公告。
二、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文件。成功提交的,投标人将收到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
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标。
1.8.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解密投标文件和电子评标等。
二、供应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
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1.9.联系方式
采购人:日照市中医医院
地址:日照市望海路35号
邮编:276800
联系人:田旱雨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兴业新营华府南沿街
邮编:2768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知附表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4,000,000.00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 |
| 2. | 评标方法 |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具体规则详见第五章) |
| 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采购包1:不接受 如接受联合体,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方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特定资格条件。 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 4. | 投标(响应)保证金 | 不收取保证金 |
| 5. | 履约保证金 | 采购包1:不缴纳 |
| 6.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投标文件未明确投标有效期或者少于前述规定天数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 7.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费标准,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5日内,现金或转账等任意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38000.00元中标服务费。 账户名称: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二分公司 账户号码:633514135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
| 8.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
| 9. | 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 | 采购包1:不组织 |
| 10. | 是否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 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 |
| 11. | 兼投不兼中 | 本项目可兼投1包,本项目可兼中1包 |
| 12. | 特殊情况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上述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 注: 1.平台系统故障认定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系统运维通知内容为准; 2.故障处理详见第二章规定。 |
| 13. | 报价/分值精确度 | 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 2 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保留。 |
| 14. | 其他说明 | 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
2.2.总则
2.2.1.适用范围
一、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二、本招标文件由日照市中医医院和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2.2.有关定义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日照市中医医院。
二、“投标人”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网上开标”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投标文件等活动。
五、“电子评标”是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开展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出具评标报告等活动。
2.3.招标文件
2.3.1.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四、资格审查;
五、评标办法;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一、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将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更正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更正信息;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人根据更正公告、更正信息要求,下载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编制。
2.4.投标文件
2.4.1.投标文件的语言
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评标委员会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
(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
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4.2.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4.3.投标货币
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2.4.4.知识产权
一、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使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2.4.5.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投标人不确认,其投标无效。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并加盖电子印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6.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六章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二、投标人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
2.4.7.投标文件的提交
一、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提交,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信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
未按招标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二、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影响投标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三、除投标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2.4.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投标人投标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投标文件。
2.5.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
2.5.1.开标
2.5.1.1.开标程序
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标,在线解密投标文件。
2.5.1.2.解密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投标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60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投标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未按时完成解密外,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5.1.3.有关要求
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截止或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均完成解密后(以发生在先的时间为准),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解密情况、投标报价进行展示。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疑义,可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作废标处理。
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https://credit.shandong.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3.资格审查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5.4.评标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5.5.中标通知书
一、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后,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通过交易系统获取中标通知书。
二、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
2.6.1.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二、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中标人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中标人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2.6.3.合同分包和转包
2.6.3.1.合同分包
采购包1:不允许分包;
注:
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6.3.2.合同转包
一、严禁中标人将本项目合同转包。
二、中标人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6.5.履行合同
一、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6.6.履约验收方案
一、验收组织方式:
采购包1:自行验收
二、履约验收程序:
采购包1:一次性验收
三、履约验收时间:
采购包1:
设备全部交付完成,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达到验收条件起3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100%;
四、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购包1:无
五、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包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六、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包1:所投设备品牌、型号、数量、规格、供货期等。
七、履约验收标准:
采购包1:需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八、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采购包1: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采购文件及履约验收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2.6.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
2.7.纪律要求
2.7.1.保密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7.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六)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七)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投标人有前述第一至七条情形的,认定其投标无效;中标人有前述第二至七条情形之一的,认定中标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投标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采购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8.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
二、投标人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日照市中医医院负责答复;投标人对除采购需求外的招标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投标人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答复主体:采购单位
联系人:田旱雨
联系电话:***
地址:日照市望海路35号
邮编:276800
答复主体: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新营华府南沿街
邮编:276800
三、投标人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投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五、投标人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
六、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质疑函正本1份;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招标文件回执单)。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人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七、投标人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法律责任
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投标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标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
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
2.9.1.平台系统故障处理
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
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
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
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
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
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
2.9.3.注意事项
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0.样品评审
采购包1:本采购包无需提交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
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4,0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4,000,000.00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计量单位)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 1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1.00(套) | 3,120,000.00 | 工业 | 是 | 否 | 否 | 否 |
| 2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1.00(套) | 880,000.00 | 工业 | 否 | 是 | 否 | 否 |
报价要求
采购包1:
(1)报价要求:
|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 1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套 | 元 | 3,120,000.00 | 总价 | 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
| 2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套 | 元 | 880,000.00 | 总价 | 电子小肠内窥镜已做进口产品论证,允许投进口产品。本项目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进口关税(若有)、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
(2)报价明细要求: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序号 | 报价明细内容 | 报价要求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 1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单价*数量(1套) | 套 | 元 | 3,120,000.00 | 总价 | 无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序号 | 报价明细内容 | 报价要求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 1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单价*数量(1套) | 套 | 元 | 880,000.00 | 总价 | 无 |
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1 | 医用内窥镜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
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1 | 医用内窥镜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3.2.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序号 | 参数性质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1 | 技术参数 | 1.电子图像处理器1.1色域:NTSC/PAL;1.2具备双画面,画中画功能;1.3色彩调节:亮度,RGB,红色色调,色度≥9档可调(-4 至+4),对比度5档可调(-1至+4);1.4存储器:≥2.0G。1.5具备≥10档波段可调的电子染色功能,有利于早癌诊断1.6电子放大≥2倍,0.05级逐级放大,共≥15级1.7具备实时冻结模式、结构强调功能、色彩强调功能、色彩调节功能等。1.8测光模式:包含但不限于平均、峰值、自动测光模式2.医用内窥镜冷光源2.1照明光源:≥3色LED,光源整合技术;2.2LED使用寿命:≥12000小时;2.3光源冷却方式:强制空气冷却;2.4自动亮度调整方式:根据视频信号输出自动调整亮度(也可手动调整)。3.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3.1视野角度:0°(直视)3.2视野范围:≥140°3.3观察范围:2~100mm3.4先端部直径:≤9.3mm3.5软性部直径:≤9.5mm3.6弯曲角度:上:≥210°/下:≥90°;左:≥100°/右:≥100°3.7 钳道直径:≥2.8mm3.8工作长度:≥1030mm3.9全长:≥1300mm4.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光学放大)4.1视野角度:0°(直视);4.2视野范围:正常≥140°/接近≥56°;4.3观察范围:接近1.5-2.5mm/正常3-100mm;4.4先端部直径:≤9.9mm;4.5弯曲部直径:≤9.8mm;;4.6弯曲角度:上:210°/下:90° ,左:100°/右:100°;4.7钳道直径:≥2.8mm;4.8工作长度:≥1100mm;4.9全长:≥1400mm;4.10具备前射水功能4.11镜头类型:CMOS镜头4.12光学放大倍率:≥80倍4.13变焦功能:具备≥4档多段预设倍率变焦功能5.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治疗型)5.1视野方向:0°直视5.2视野角度:≥140°5.3观察范围:2~100mm5.4先端部直径:≤11mm5.5软性部直径:≤11mm5.6工作长度:≥1030mm5.7全长:≥1300mm5.8弯曲角度:上≥210°、下≥90°、左≥100°、右≥100°5.9钳道直径:≥3.7mm5.10前射水:有6.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6.1视野角度:0°(直视);6.2视野范围:≥170°;6.3观察范围:2-100mm;6.4先端部直径:≤12.0mm;6.5弯曲部直径:≤12.0mm;6.6弯曲角度:上:180°/下:180°,左:160°/右:160°;6.7钳道直径:≥3.8mm;6.8工作长度:≥1300mm6.9全长:≥1600mm6.10具备硬度可调6.11具备精准传导6.12具备前射水功能。6.13镜头类型:CMOS镜头7.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光学放大)7.1光学放大:最大光学放大倍数≥120 倍,并搭载多段变焦功能。7.2视野角:正常≤170°,放大≤85°。7.3观察景深:正常3~100mm,放大1.5~2.5mm。7.4先端部直径(插入部):≤12.0mm,软性部直径(插入部):≤12.8mm。7.5弯曲角度:上下≥180°,左右≥160°。7.6最小钳道内径:≥3.2mm。7.7工作长度:≥1300mm,7.8全长:≥1600mm。7.9具有前射水功能。8.配置8.1内镜主机1台8.2冷光源1台8.3医用高清液晶监视器1台8.4内镜专用台车6台8.5高清治疗电子胃镜1条8.6高清放大电子胃镜1条8.7高清电子胃镜1条8.8高清电子肠镜1条8.9高清放大肠镜1条8.10水瓶1套8.11测漏器1套8.12水泵及气泵各1套 8.13内镜工作站(含采集卡)1套8.14高频电刀1台9.其他9.1负责接入本院信息系统,信息接口费用包含于本项目中。 |
标的名称:电子小肠内窥镜
| 序号 | 参数性质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1 | 规格及要求 | 1.电子小肠内窥镜1.1观察方向:0°(直视)1.2视野角度:≥140°1.3观察景深:3~100mm1.4头端部外径:≤9.4mm1.5插入最大部外径:≤9.3mm1.6有效长度:≥1500mm1.7全长:≥1800mm1.8弯曲角度:上:180°、下:180°、左:160°、右:160°;1.9钳道直径:≥3.2mm2.气囊控制器1个2.1可设置压力范围2.2具有压力报警系统3.配置3.1气囊小肠镜1条3.2气囊控制装置1套4.其他4.1须与本项目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兼容。 |
3.3.服务要求
3.3.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 1 | 供货及质量服务 | 1.投标人负责本项目的具体供货安装调试工作,应保证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供货并保证运输安全;把握配送节点及项目的重点难点,配备充足的服务人员,保证满足采购人对安装调试的要求;保证所投设备的生产日期满足采购人要求。 2.供货完毕从用户验收合格后计算质保期。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提供损坏的零配件和售后服务劳务费用及相关设备的技术支持。包括日常维护、培训服务、性能优化服务。 3.在供货安装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应在不延误供货时间的情况下从速替换。 4.在质保期内发现的由于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中标人应修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质保期内,维修、更换等所需一切支出(包括技术人员差旅费等支出)由中标人负责。 |
| 2 | 项目说明 | 1.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仓储、进口关税(若有)、安装(不含施工敷设)、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招标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描述部分,如果涉及到品牌、型号、尺寸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而是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只要性能达到或超过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品目。投标人所投产品为以上品目的,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 的认证信息截图,不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给予节能政策加分。投标人所投节能产品品牌型号须与所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中的产品品牌型号一致,否则视为所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无效。 |
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 1 | ★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60日内所有设备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
| 2 | ★ | 交货地点 | 日照市中医医院 |
| 3 | ★ | 其他 | 质保期:除一次性耗材外,整机(含附属配件)原厂全保修≥5年。 |
| 4 | ★ | 其他 | 付款方式:1)本项目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1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安装实施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全部标的物送达指定地点,提交所需单据,安装调试,检查合格,试运行60日并经验收合格无问题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
3.4.其他要求
采购包1:
1.本项目说明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若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或限定排他,仅供投标人做技术性参考,投标人所投产品只要性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2.投标价格为交钥匙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成本、利润、运输费(含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检测验收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税、费;采购人无需另向中标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医学装备达到正常使用要求,需要配备的各种附配件接头全部包含在设备投标价格中。4.若医学装备属于计量或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需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经过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后再供货,检定费用包含在设备投标价格中。5.若需要医学装备与医院院内网络(HIS、RIS等)连接的,承担所需的连接等费用并且免费开放医学装备的接口及配套模块。6.安装调试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使用人员免费提供培训,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商定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免费培训工程师2人、操作人员至能熟练操作为止。医学装备安装工程师应根据医院要求进行现场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并提供厂家电子版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简易操作流程及设备保养维护说明。7.若设备有耗材、试剂或易损配件,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注明能否开放使用、是否是一次性物品、是否能重复使用(重复使用的消毒方式)、使用寿命或质保期并且单独报价。8.提供医疗设备配置清单及分项报价。9.提供医疗设备附件及配件价格(若有)。10.供货时设备为最近六个月内生产的全新设备。11.产品综合设计要求:本项目所投产品除满足本招标文件列明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外,产品整体工业设计、材质工艺、底层安全及软硬件架构还须满足以下综合设计要求:医用供水、供气设计;整机图像清晰度设计;内镜消毒耐腐蚀专用材质设计;整机散热与长时间运行稳定性设计;系统接口拓展与标准化生态设计;设备安全联锁保护底层设计;模块化可拆卸维修结构设计。:
第四章资格审查
开标完成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如下:
4.1.一般资格审查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尚未完成上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可提供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 4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投标人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近一年内(任意但不少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需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是指近一年内(任意但不少于一个月)政府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专用收据)扫描件或银行、税务部门代收的相关社保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依法免税的投标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说明: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可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不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前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对于反馈有税收和社保资金缴费信息且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应由投标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 6 | 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投标人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无 | |||
4.3.特定资格审查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 | ①投标人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符合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含本次采购医疗设备类别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他场所贮存、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含本次采购医疗设备类别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②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含本次采购医疗设备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所投本国医疗设备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 2 | 所投医疗设备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产品备案表 | 投标人应根据所投医疗设备属性提供与所投医疗设备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表,需提供附表)或产品备案表(如有附表,需提供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资格审查材料 |
| 3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现场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现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现场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行,但不受区域限制(根据财库【2015】150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 资格审查材料 |
第五章评标办法
5.1.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二、评标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三、评标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
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标,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标活动。
五、评标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往来均通过交易系统传递,需要投标人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签署评标报告时,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可以线下签署后,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
六、评标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违法干预评标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5.2.评标委员会
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财政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平台的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登录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解密后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活动。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投标人投标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解封投标文件后,开展评标活动。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七)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3.评标程序
5.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5.3.2.停止评标的情形
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一、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七、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停止评标的情形和具体原因通过交易系统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标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3.3.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要求,对符合资格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签署和盖章 | 须符合招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 | {{未填写}} |
| 2 | 投标报价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投标价须是唯一的;不得超出预算或最高限价。 | {{未填写}} |
| 3 | 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投标有效期须满足投标人须知附表。 | 商务标 |
| 4 |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商务标、技术标 |
| 5 | 无认定为“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 投标文件的初审 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1.1在商务评审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1.1.1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 1.1.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人案的或招标文件有其它说明的除外)。 1.1.3投标人未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1.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1.1.5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存在制作机器码多处(3处及以上)相同、创建标识码相同、关键IP地址相同等情形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1.1.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2在技术评审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1.2.1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1.2.2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主要参数要求或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主要参数为标注★内容)。 1.2.3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 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开标(报价)一览表、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
投标文件满足以上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有任意一项未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原因。
5.3.4.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投标人应当书面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
三、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经交易系统加盖电子印章确认提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结束前,投标人应通过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标消息提示,及时响应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确认要求。投标人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六、评标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5.3.5.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及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
5.3.6.评标委员会复核
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5.3.7.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一、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招标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二、评标委员会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通过交易系统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代理机构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5.3.8.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采购包1:3名
一、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投标人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排列。
如本项目的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的,在按投标人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环节前,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任意一个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时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人提供的经评审
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投标报价且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相同的并列。投标人响应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按认定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累计计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在排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如本项目的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的,在对投标报价进行评标前,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任意一个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时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投标人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5.3.9.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署的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又未另行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5.3.10.评标争议处理规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5.4.评标方法、细则及标准
5.4.1.评标方法
(一)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说明: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二)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5.4.2.评标细则及标准
采购包1: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
| 分值构成 | 技术部分70.00分报价得分30.00分 | ||||
| 评审因素分类 | 评审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分值 | 客观/主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技术评审 | 技术响应情况 | 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得基本分19分,共95条参数;每有一条参数不满足的在基本分19分的基础上扣0.2分,扣完为止。 注:(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要求和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编制的“技术条款偏离表”进行评价(投标人未提供产品响应证明材料和未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对偏离情况进行描述的,对应项评价按0分计取); (2)若技术指标无偏离或正偏离,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公开印刷的货物样本扫描件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扫描件或产品注册技术说明扫描件等),技术指标应在上述证明材料中明显标记,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计算; (3)每项技术参数、指标须与相应证明材料或技术说明一致,不得完全复制招标文件要求,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项按负偏离计算;每发现一处相应证明材料或技术说明为负偏离而技术偏离表未如实填写标注的,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计算。 | 19.0000 | 客观 | 技术标 |
| 产品综合情况 | 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对各投标人所投产品综合情况(主要包括医用供水、供气设计;整机图像清晰度设计;内镜消毒耐腐蚀专用材质设计;整机散热与长时间运行稳定性设计;系统接口拓展与标准化生态设计;设备安全联锁保护底层设计;模块化可拆卸维修结构设计)进行评审:每有一项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求的得3分,每出现一处存在瑕疵或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有缺项描述对应项不得分。注:存在瑕疵或不完善(包括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内容与需求不符、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本项计分均为产品出厂固有硬件工艺、结构设计、材质属性、系统底层设计,不属于设备功能参数及技术规格要求,不与技术参数响应评审内容重复。 | 21.0000 | 主观 | 技术标 | |
| 供货安装调试方案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安装调试方案(主要包括供货计划;安装方案;调试大纲与功能验证;现场技术团队的能力与配置;技术文档交付的时效与质量)进行评审,每有一项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求的得3分;每出现一处存在瑕疵或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有缺项描述对应项不得分。注:存在瑕疵或不完善(包括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内容与需求不符、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 | 15.0000 | 主观 | 技术标 | |
| 售后服务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主要包括响应时间及调换货方案;紧急故障处理预案;巡检计划安排;售后服务团队及厂家技术人员安排;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每有一项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求的得3分;每出现一处存在瑕疵或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有缺项描述对应项不得分。注:存在瑕疵或不完善(包括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内容与需求不符、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 | 15.0000 | 主观 | 技术标 | |
| 异常低价审查 | 异常低价审查 |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高清胃肠镜系统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高清胃肠镜系统响应报价 | 0.0000 | 客观 | 商务标开标(报价)一览表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 |
| 价格评审 | 高清胃肠镜系统 |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评审报价)×100×价格权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基准价和评审报价。注:若报价形式为总价、单价、折扣、上浮率时,评审报价=投标报价,扣除价=评审报价×扣除比例=投标报价×扣除比例,扣除后评审报价=评审报价-扣除价=投标报价×(1-扣除比例)。 | 30.0000 | 客观 | 开标(报价)一览表 |
价格扣除
采购包1:
| 序号 | 评审内容 | 适用情形 | 扣除比例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0.00% | 1、小型、微型企业 开标时,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全部是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按照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同时遵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监狱企业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开标时,投标人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填写并提交(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代理商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下同),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服务的,视同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报价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投标人有前述组合情形的,应累计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开标(报价)一览表、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商务标 |
| 2 |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 20.00% |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本国产品的,应当出具对其提供的产品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8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3.开标时,投标人提供本国产品货物的,按照附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填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备注: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需在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中体现。 | 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开标(报价)一览表、商务标 |
优先采购产品评审细则
采购包1: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无 | |||
异常低价审查
采购包1:
| 序号 | 评审点要求概况 | 异常低价的情形 |
| 1 | 异常低价审查 |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高清胃肠镜系统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高清胃肠镜系统响应报价 |
本国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1 | 医用内窥镜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 |
| 2 | 医用内窥镜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电子小肠内窥镜 |
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2.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所投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如所投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应当如实填写声明函;如所投产品不在中国境内生产,无需填写声明函。
2.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所投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如所投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应当如实填写声明函;如所投产品不在中国境内生产,无需填写声明函。
3.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4.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5.本国产品政策执行根据国办发〔2025〕34号、财库〔2025〕30号执行。
6.对于采购标的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本国产品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则依法对其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5.5.废标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本项目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经符合性审查,提供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代理机构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
5.6.定标
采购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一、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5.7.评标委员会义务
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投标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8.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详见附件:封面
详见附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
详见附件:开标(报价)一览表
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合同.docx
技术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响应/偏离情况 | 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 除以上内容,我方对招标文件的其他技术及相关服务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
注:投标人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如果对技术及相关服务条款的响应有任何偏离,请在本表中详细填写,并作出说明。如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及相关服务条款,应在本表中明确说明“无偏离”或“完全响应”。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服务与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
投标人自行提报对采购人最有利、最优惠的售后服务承诺,承诺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服务范围
⑵服务期限
⑶服务内容
⑷承担责任
⑸双方责任
⑹服务费用
附件3投标货物说明
投标货物说明,如产品使用方案、产品彩页提供等。
附件4技术方案(投标人应根据评审办法及采购需求要求自行编制相关内容,能充分体现出自身技术和专业优势,格式自拟)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包号:
供应商名称(电子公章):
日期
| 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 | |||||||||||||
| 政府采购合同 | |||||||||||||
| 申请编号: |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 |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 招标代理: | |||||||||||||
| 合同类型: | 货物类合同 | ||||||||||||
| 甲方(需方): | 日照市中医医院 | ||||||||||||
| 乙方(供方): | |||||||||||||
| 2026年 月 | |||||||||||||
本合同□是/☑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日照市中医医院
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35号
乙方(中标(成交)供应商):
住所地:
乙方于年月日参加了组织的“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货物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见附件一
第二条合同总金额
1.合同总金额为(大写):(¥元);
2.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货物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相关费用
3.1.若本项目“标的物”运行若需提取或使用甲方现在运行的系统/设备相关数据信息(包括:通过升级改造甲方现有系统/设备,才能提取或使用的数据信息)的全部接口和改造费用,均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
3.2.若本项目“标的物”中与甲方现在或将来信息数据接口相关(包括:通过升级改造“标的物”才能提取或使用的数据信息)的全部费用(即完全开放本项目“标的物”的信息数据接口或必要时升级/改造“标的物”信息数据接口),均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
3.3.若乙方不能实现本项目“标的物”的相关接口事宜,甲方有权按照“标的物”总金额的20%向乙方追偿,且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货物原产地:详见合同第一条;
2.货物的质量要求:
2.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乙方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
2.4本合同所采购的标的物(耗材除外)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5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无条件的向甲方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甲方提出的要求,乙方应有充足的机器备件,电话响应时间<2小时,备件更换时间不超过48小时。
2.6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借故推脱或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甲方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技术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第四条交货
1.交货日期: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五条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3.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对乙方提出的具体包装要求:乙方必须提供按规定标准包装、且包装完好的标的物,甲方有权对全外文或包装有质量问题标的物予以拒收。甲方在本项目质保期内,发现任何问题均有权向乙方提出异议,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六条货款支付
1.标的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试运行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2.允许并鼓励乙方提供电子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3.付款方式
1)本项目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1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安装实施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全部标的物送达指定地点,提交所需单据,安装调试,检查合格,试运行60日并经验收合格无问题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3.3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3.3.1符合国家要求的有效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3.3.2本合同复印件;
3.3.3加盖中标供应商公章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复印件;
3.3.4甲方出具的设备安装验收单。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1.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在采购标的交付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等材料审核后/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八条售后服务及承诺
1.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2.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
3.供货及服务范围:乙方负责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免费培训、售后服务;
4.标的物安装、调试时,乙方必须派驻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在安全状态下进行。施工前做好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人员、周围人员和建筑物等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责任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九条验收
1.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货物由乙方进行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
5.对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特种设备,甲方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履约验收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6.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对乙方所提供包装的履约验收要求(必要时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验收资料包含:
7.1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若为医疗设备须提供注册检验报告)、产品供货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送货单、配置清单、产品保修单、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和供应商公司三证及其它相关随货资料,并加盖公章。
7.2有效的授权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代理、经销证书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3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上注明售后服务机构或注册代理人(若无售后服务机构)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7.4进口产品须提供报关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本项目授权单位公章。
7.5提供主要产品的生产企业质保函。
8.若设备符合交货条件,则甲方接收设备,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试用,以检验设备功能和稳定性。双方(或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全部内容进行验收,通过后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乙方所供标的物应包括其涉及到的所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费用。
2.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第十二条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保证其全部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保证货物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货物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每逾期7天,按延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3.乙方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以及甲方收货后,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4.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单位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5.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甲乙双方违背其他合同条款,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保密
⒈双方承诺对本项目或其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为履行合同以外之目的使用这些资料。
⒉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任何一方均不得发布、寄送与本项目相关的公告、新闻稿、通讯或通函(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内容除外)。本项目相关资料仍具有商业价值,本条款所含的承诺仍具有约束力。
⒊甲方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解密或将其交给他人进行解密或研究,乙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⒋乙方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甲方任何保密信息,确保甲方信息等安全,对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甲方的有关数据、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⒌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下列情况:正式公布的、非接收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为一般公众所知之资料,或由接收方通过无保密义务之任何第三方取得之资料,或依法律、法院命令或政府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之资料。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采购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代理公司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开展融资业务的。乙方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合同融资商洽,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乙方与甲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供应商的银行账户要与合同融资的回款账户一致。乙方和贷款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融资质押的信息告知甲方。甲方要从严加强合同付款账户管理,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随意更改合同付款账户。
2.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开展融资的账户管理。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持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可能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不一致的情形。为支持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甲方应积极协助供应商及时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收款银行账户,保障供应商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一致。
3.当乙方成功获批银行贷款后,甲方还应根据信息公开平台推送的“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甲方不得以未看见“确认单”信息为由,不经贷款银行同意擅自更改合同账户、非法支付项目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进行贿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其他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政府招标文件(含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3.乙方投标文件;
4.乙方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材料)。
| 甲方(章):日照市中医医院 | 乙方(章):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 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49517655XR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帐号: |
| 详细地址: | 详细地址: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0633- | 联系电话: |
| 2026年 月 日 | |
附件1:投标函山东东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交付时间日,按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的实施。2、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附件2产品清单明细表产品清单明细表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货物名称注册证 名称所投品牌所投型号注册证号(备案号)厂家和产地生产厂家规模及地址主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加盖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全权代表:(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1报价明细表(选配件及耗材)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厂家/产地单价(元)备注:1.若有选配件及耗材需提供报价明细。2.选配件及耗材报价不计入总报价。投标人:(加盖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全权代表:(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日照市中医医院院的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高清胃肠镜系统(常规),属于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此处需选填一种);2.电子小肠内窥镜,属于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此处需选填一种);.......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日期:注:1、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投标人请根据所投标包采购清单中的内容逐条如实填写。3、供应商须按照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证明,并在电子响应文件的商务标中体现。4、《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因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引起的所有质疑、投诉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是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日照市中医医院院单位的日照市中医医院高清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日期:说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若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和型号厂家和产地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数量单价(元)小计(元)节能产品价格合计节能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环境标志产品价格合计环境标准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注:1、此表中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厂家、产地、单价、数量和合价必须与《报价明细表》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投标货物属于强制采购的,须投报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填报的型号必须与认证证书内的型号一致。3、此表后附相关认证信息或具体查询网址。4、若所投设备不是强制节能产品,此表格空白做到投标文件中。5、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日期:附件4-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服务热线:400-810-1996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www.ccgp.gov.cn首页政采法规购买服务监督检查信息公告国际专栏当前位置:首页》政采法规》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19年04月03日07:52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9年4月2日打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1 打印设备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A02010604 显示设备★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0)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01扫描仪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中打印速度为 15 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3A020202 投影仪《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028)4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5A020519 泵A02051901 离心泵《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6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0)水源热泵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0)★A02052305 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A02052399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 1 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 2 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2)7A020601 电 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8A020602 变 压器配电变压器《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9★A020609 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10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101 电冰箱《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2)★A0206180203 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效 等 级》 ( GB 21455-2013),待 2019 年修订发布后,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实施。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 ≤ 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A0206180301洗衣机《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 12021.4)A02061808 热水器★电热水器《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19)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热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太阳能热水系统《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11A020619 照明设备★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LED 筒灯《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12★A020910 电视设备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850)13★A020911 视频设备A02091107 视频监控设备监视器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850),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0)14A031210 饮食炊事机械商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15★A060805 便器坐便器《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蹲便器《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30717)小便器《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16★A060806水嘴《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17A060807便器冲洗阀《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18A060810淋浴器《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注: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附件4-2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www.ccgp.gov.cn首页政采法规购买服务监督检查信息公告国际专栏当前位置:首页》政采法规》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19年03月30日10:3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打印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3月29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 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1A020101 计算机 设备A02010103 服务器HJ2507 网络服务器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A02010108 网络计算机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A02010109 计算机工作站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A0201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2A020106 输入输 出设备A02010601 打印设备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A02010604 显示设备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A0201060499 其他显示器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01 扫描仪HJ2517 扫描仪3A020202 投影仪HJ2516 投影仪4A020201 复印机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 设备5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 设备6A020210 文印设备A02021001 速印机HJ472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7A020301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HJ2532 轻型汽车8A020305乘用车(轿车)A02030501 轿车HJ2532 轻型汽车A02030599 其他乘用车(轿车)HJ2532 轻型汽车9A020306 客车A02030601 小型客车HJ2532 轻型汽车10A020307专用车辆A02030799 其他专用汽车HJ2532 轻型汽车11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A02052305 空调机组HJ2531 工商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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